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和某县新华书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店位于中山南路11号的商用房一幢四层共206平方米楼房从事服饰商贸经营活动。[更多]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下称农发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4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商丘信誉公司)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下称东风商丘分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原告钱书君、陆亚然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更多]
原告北京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向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名称“北京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x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文件。[更多]
1978年3月,吉某与徐某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吉A。198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1990年,吉某与李某相识结婚,婚后生一女吉B。199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吉B由李某抚养。此后,吉某独自一人生活。[更多]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和某县新华书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店位于中山南路11号的商用房一幢四层共206平方米楼房从事服饰商贸经营活动。被告某县规划局针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4月中旬擅自在该县中山南路11号封走廊作橱窗使用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更多]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和某县新华书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店位于中山南路11号的商用房一幢四层共206平方米楼房从事服饰商贸经营活动。被告某县规划局针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4月中旬擅自在该县中山南路11号封走廊作橱窗使用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更多]
原告:王××。 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4年3月,王××经××经济开发区新河村村民选举担任该村第五届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三年。2005年6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农村工作局,以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由,经研究并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作出×开农(2005)46号通知,决定免去包括王x×在内的七人所担任的一切行政职务。[更多]
某村委会因为村民的责任田庄稼经常受到猪、羊、鸡、鸭等牲畜的糟踏,为此村民委员会主任即召集村委会成员开会,经村委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并由村委会主任在村广播室向村民宣布:从现在起,各家各户将自家的牲畜管好,否则,一经发现有谁家的牲畜糟蹋别人家的庄稼,一律罚款 50元,严重者,格杀勿论,村委会已经安排民兵甲专门负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