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于1999年获批在该村规划点3-1处的建房用地,于2005年1月10日获准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06年9月25日,第三人蔡某拟开工建房,被告接报后,委托某村民委员会对第三人的建房开工按照其建房批复与许可实施现场审验定桩。原告蔡某以该定桩行为结果对其与第三人实际相邻房屋的间距和安全等造成侵害为由,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更多]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xx,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宜良县黑羊村。因非法行医于2003年9月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更多]
2008年7月2日上午7时许,原告冉xx与其妻李xx到冉xx家收取尚欠多年的水泥款,由于冉xx家无钱偿还,李xx与冉xx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李xx便去抱冉xx家的电视机,冉xx便用开水泼向李xx将其烫伤(人体轻伤), 李xx放下电视后与冉xx发生挽打,冉xx之父冉隆银一瓢开水泼去,误伤了冉xx,[更多]
2008年4月21日13时左右,原告张伟驾驶车牌号为浙KJ3655的五菱面包车(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在金山区亭枫公路兴新路口,接载两名乘客,并约定按每公里2元价格将其载到金山区朱泾镇建设村。当车行驶至朱泾达威时装有限公司门口时,被被告执法人员查获。[更多]
原告杨x洪与第三人杨x贵、杨x成因湖北省x族自治县火烧坪乡青树包村地名为“甲山尖朝”的责任田发生承包经营使用权争议,经第三人申请,被告火烧坪乡政府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了火政发(2005)3号土地经营权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经湖北省x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复议后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于2005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多]
1997年1月9日,阙某某与原小溪塔镇梅子垭完全小学签订一份联办面粉加工厂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学校提供生产、生活用房,并投入10000元流动资金,阙新明自备加工机械进行生产并每季度向后者上交房产折合管理费用1250元、利息600元、利润650元,合计2500元。协议签订后阙某某开始生产经营。[更多]
2003年2月17日20时,原告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鄂E 81646号微型小客车载4人自高阳镇往古夫方向行驶,当行至兴平公路11。5公里处右转弯时,该车后排右门突然打开,乘车人王某某从车内摔出掉下公路坎致伤。被告接到电话报警后,即派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更多]
2003年11月28日中午,原告徐xx与同组村民陈中梅因口角互相辱骂,原告徐xx认为陈中梅骂得太难听,就上前撕陈中梅的嘴,双方发生撕扯,致使陈中梅头部受伤。事后,陈中梅打电话报警。后来感觉头痛得厉害,又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到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一级脑外伤、脑震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