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系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权代理 被诉人:唐某,严某,男,系中外合资某化学有限公司副主任工程[更多]
原告金某,男,1968年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响水县黄圩乡黄圩村。 被告张某,男,1951年生,汉族,文化站站长,住江苏省响水县黄圩乡文化站。 [案情] 原告金某从1989[更多]
1997年7月28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更多]
被告唐某与李某、温某合伙成立一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经营一段时间后,2007年1月,李某、温某决定不再经营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唐某与李某、温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物流有限公司由唐某独自经营管理,[更多]
原告廉贻橡胶厂系1991年经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橡胶密封制品的制造,注册资本为12.4万元。被告沈银根未经工商登记,从事橡胶密封制品的生产经营,2006年4月起,被告沈银根、王美锋以原告的名称[更多]
原告隆力奇集团、隆力奇股份公司是“隆力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公司主要生产“隆力奇”牌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系列产品,销售网络遍及全国,企业品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隆力奇”商标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隆力奇牌系列产品是消费者可信赖的知名品牌,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品牌价值95.52亿元。[更多]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加董事会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A认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未经其同意而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盗用姓名的侵权事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更多]
1997年5月8日,原告杨某和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从被告A公司购买了一台由被告B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该品牌的饮水机是被告A公司从被告B公司指定的产品经销单位C公司处购进的。1999年12月1日14时许,原告家里发生火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