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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利用长春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长春某有限公司违约金1.65万元。[更多]
2011年9月原告周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缪某自2008年起向原告购买楼板,2009年12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667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要求被告缪某给付欠款6万元,缪某未应诉答辩。[更多]
原告李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售房协议,双方约定两原告将所有的门面房一间出售给被告,价款为24.5万元,由被告朱某向某信用社支付16万元,向债权人刘洪支付7.8万元,向建行支付0.7万元.[更多]
周某、赵某、冯某三人合伙经营利华板材厂,三方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收益平分,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除各合伙人投入的股金外,凡借给厂里使用的资金均按月息20‰计息。[更多]
2003年7月份,原告张某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何某口头协商购买其装饰材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更多]
杨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日,杨某与其妻何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约定2012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或还不清,杨某用石场工程机器抵账,因杨某到期未履行义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