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杨某系杨某某、田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折产,杨某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产权。因当时杨某未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6月,杨某与徐某结婚,婚后仍与杨某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11月,徐某病故,遗留有个人[更多]
李某与罗A于1950年1月在原籍广东省信宜县按习俗结为夫妻,婚后生有李B、李C、李D、李E4个子女。70年代,李某与罗A及4个子女先后迁往香港定居,共同生活。1987年3月,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03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45平方米。[更多]
向X之夫、熊一、熊女之父熊X于1996年10月17日在河南省浚县遭遇车祸,住进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11月1日转入宝鸡县医院治疗,后因病重,于1997年1月19日转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3日,熊X邀请宝鸡县W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到西安,并将孙X(熊X秘书)、熊一(熊X之子)、吴X(被上诉人熊女之夫)叫到病床前,由张律师代书立下生前遗嘱[更多]
蔡某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某认识了被告于某(当时于16岁),因其单独一人生活,于便有时帮助蔡做一些杂事。此后不久,于某进入蔡某家,为蔡料理家务,照顾蔡的生活,有时于某离开蔡家,但又很快回来。1987年,蔡某提出收养于某,于表示同意,俩人遂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收养关系的申请。蔡某所在单位经过审查,同意蔡某、于某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更多]
摘要:老父生前为独生子继承房产留下遗嘱,却因没有公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继承房产拉来亲戚当被告。[更多]
原告康某与被告贾某、杨某是继母子的关系。1957年8月,被告贾某之母杨某与他的生父老贾离婚。杨某与老贾有两个儿子,长子贾某由父亲抚养,次子杨某跟随母亲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某与老贾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1995年,康某与老贾在共同购买了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胜古南里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老贾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07年5月,老贾因病去世,对于胜古南里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更多]
杨某之妻张某于三年前死亡。杨某与张某之子杨小二十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后杨某与王某再婚。王某婚后对杨某一直悉心照顾。婚后第二年,杨某查出患有癌症,将不久于人世。杨某遂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其妻王某,且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某死亡后,杨小的外公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杨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