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林某(男)经人介绍与李某(女)认识,同年10月14日结婚,1999年11月10日李某生一男孩。2000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同年12月林某诉至法院,以李某隐瞒实情,谎称孩子为婚生子女,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李某离婚并请求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在审理此案时[更多]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某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被告认识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间,因我经常外出工作,被告对我猜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楼摔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更多]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认识,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工作,也经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认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俩人相处期间,原告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及其同事交往。[更多]
金某和孙某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3月生育一女孩金大毛,同年8月举办结婚仪式,于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金二毛,2009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11年4月金某起诉离婚,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然未有好转,金某于2012年3月再次向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更多]
1972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较大的争执。近年来,双方因年纪偏大,均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原告因病需要人照顾时,被告多次找原告儿女,要求他们照顾原告,原告儿女因此对被告表示不满,彼此矛盾加深。[更多]
陈女士的丈夫早亡,只留下她一个人辛辛苦苦的将儿子拉扯长大。为了给儿子结婚,陈女士几乎倾其所有的给儿子买了房子,并出钱装修。考虑到陈女士有再婚的可能,应儿子和儿媳的要求,陈女士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本以为安排好儿子的终身大事,她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哪曾想,儿媳的泼辣和不安分早早的就给小两口的婚姻画上了句号。[更多]
原告崔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更多]
原告南通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的职工仲伟秋(女)与被告南通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的职工张骏(男)原系夫妻。1990年,工艺品公司拟解决本公司职工张骏一家三口的住房问题,条件是设备安装公司必须提供一部分集资款(不享有房屋产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