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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 责任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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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学生上体育课时摔伤,老师、学生均无过错,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被告唐河县诚信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私立中学,原告张一(化名)是该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2007年3月27日下午上体育课时,张一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做蹲踞式沙坑跳远,在落地时因双腿没有及时收起而跪倒在地,致其腿部受伤。经诊断,张一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内韧带损伤。后张一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4400余元。张一出院后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用,学校以自己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一在体育课上做规定的动作时受伤,师生双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属教学意外事故。但根据公平原则,学校应该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学校应该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4月2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学生2786元。

[相关法规]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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