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刑事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吴某盗窃罪假释刑事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罪犯吴某,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上山村小岭10号。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元,退出违法所得2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出的联想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二台,退还惠安县螺城镇东门联想专卖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案情分析]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某在上一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原判期间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元。

[判决结果]

    福州律师张律师了解到,罪犯吴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某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