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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福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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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福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某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用拍照、查封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福州某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涉嫌侵犯申请人林建新名称为“陶瓷灯头成型机”(专利号:ZL2013****8034.8)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机器进行证据保全。

[案情分析]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林某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3****8034.8、名称为“陶瓷灯头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证明申请人林建新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林建新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判决结果]

    申请人林某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防止涉嫌侵权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福州律师王律师从法院了解到的裁定如下:

    以拍照、查封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福州某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涉嫌侵犯申请人林建新名为“陶瓷灯头成型机”(专利号:ZL2013****8034.8)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机器进行证据保全。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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