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商事案例 > 公司法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范某与合肥某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潘某、合肥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2012)合仲字第2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上列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皖执他字第0017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情分析]

    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合肥律师从法院中了解到判决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潘某、合肥某技术有限公司的4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