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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行操作立体车库 物业被判为被砸车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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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业主操作立体停车库致周边车辆被砸,为索赔偿,业主、受损车主李先生将车库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先生3100元维修费的判决。

  2011年7月,李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同年8月26日,李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被砸,遂报警。经查,当日 11时许,业主宋先生在停车场内操作立体车库过程中,致使李先生的汽车损坏。同年10月16日,李先生将车辆送修,为此支付7670元车辆维,修及配件费。事发后,李先生自行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车辆事故贬值评估价格1000元。

  2011年12月,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责任,车辆损害是由于存车人宋先生违反了立体车库管理规定私自违规操作所致,应由宋先生来承担车损赔偿责任。李先生车辆受损应以直接损坏、赔偿修理的票据为准,应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停车场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车辆停放的立体停车库进行停车管理,且应派专人管理并有义务提示小区业主遵守《车辆停车管理规定》,及告知业主若非车场专业操作人员不得私自触碰任何停车设备按钮。同时,李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协议,亦按协议交纳了停车费。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涉案车辆所停放的停车库尽到管理职责,保证由专人进行停车操作。案件中,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严,未能及时有效阻止非专业人员对立体停车库设备进行操作,致使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故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该违约行为并不然导致车辆受损,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先生3100元维修费并无不当。对于李先生要求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李先生主张交通费的问题,因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交通费并未必然发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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