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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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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18日12时05分,被告张某驾驶上海沪龙牌电动自行车搭乘陈某之父沿湘潭县XXX凤凰路由牛头岭往二大桥方向行驶,途径凯旋华府售楼部地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与沿凤凰路由二大桥往牛头岭方向由被告罗某驾驶的湘cxxxx号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之父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1月23日经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死者陈某无责。原告诉请①请求判令被告罗某、张某连带共同赔偿262511.65元;②请求判令被告xxx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本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提出“受害人陈冬枚的死亡是因为被告张云和XX共同侵权所致,故要求被告张云、XX以及XX对原告的全部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答辩人XX提出几点异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认定共同侵权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3条)进行了修正和补充,现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来界定侵权行为。纵观侵权责任法,可知交通事故侵权既不是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也不是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但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云与XX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明显没有意思联络,并且任何一方的单独行为都不可能造成全部损害,而且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被告张云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XXX负次要责任,所以属于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应按按份责任来处理。

  其次、按原告的这种主张,若被告张云没有赔偿能力,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是违背立法本意的。一律连带责任,那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没有必要再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更不需要公安交警部门下达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肇事车辆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向多方共同提起诉讼,无论其责任大小,反正双方都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宗旨是违背的,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抵触的,因《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赔偿规则是典型的按责任大小来划分赔偿的。

  再次、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可知电动车是不能搭载成人的,受害人陈冬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电动车制动性能不是很好而使自己陷于危险之中擅自搭乘被告张云的电动车,受害人自己明显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尽管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受害人陈冬枚无责,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具有证据效力。所以请求法院实事求是的对此予以考虑。

  最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明“XX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遇危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次要责任的理由是含糊不清的,罗腾飞驾驶货车即没有超速、超载、随意更改车道、也没有逆向行驶、驾驶未合格的车辆、酒后驾车等等任何具体违法违规情形,交警认定“忽视交通安全、遇危采取措施不力”,这显然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驾驶人忽视什么?正常行驶,突然一辆电动车飞奔撞过来,简直是飞来横祸,正常人在这种情形下,相撞是不可避免,采取措施不力,这也太强人所难了吧。而且引用的条文也是不妥当的,交法第二十二条是一个原则性、道德性的条款,并不是具体法律规范。因此,答辩方负次要责任本来就是有点冤,若还需承担连带责任,那更是有失公允了。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果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就有权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可以得知,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要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经常居住地在城市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市。但是,原告方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有何职业,故我方不同意按城镇标准赔偿,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同时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此条可知,同命同价的适用前提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所以,不管从事实上考虑,还是从法律上来考量,对被害人的赔偿只能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偿。

  总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不恰当的诉讼请求,依据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


[判决结果]

  1、 xx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关于陈某的死亡赔偿金95000元及医药费8063.48元;

  2、 xxxx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理赔款63058.19元;

  3、 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关于陈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7006.47元;

  4、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关于陈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84077.59元;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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