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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之子与被告杨某之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春节期间开始恋爱,2008年12月间双方终止恋爱关系。2008年4月1日原告吴某存入被告杨某在某银行帐号人民币20000元,该行向吴某出具无折存款回单一份,被告确认无误。原告吴某之子与被告杨某之女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该款系原告归还原原告向被告借款为由拒绝返还,为此而成诉。
[案情分析]
该案在合议时,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吴某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和被告持有异议的前提下,证据不足,其诉请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吴某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虽无法直接证明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主张该款系原告归还原原告向其借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无法说明原告给付被告该款的具体理由或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被告取得原告20000元系不当得利。为此,原告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原告吴某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虽无法直接证明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主张该款系原告归还原原告向其借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无法说明原告给付被告该款的具体理由或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被告取得原告20000元系不当得利。为此,原告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相关法规]
无折存款回单在法律上通常是存款人在银行向被存款人存款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存款人与被存款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