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赔偿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请求检察院行政赔偿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关键字】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赔偿程序

  【案情简介】赔偿请求人:仇XX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S县人民检察院  XX原系S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S县人民检察院以仇XX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对其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其逮捕过程被录相在S电视台S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后S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仇XX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仇XX不服,释服后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417日作出复查决定书,认定仇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S县人民检察对仇XX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据此,仇XX199673日起先后向S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但二者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另查明,S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对仇XX的财产18050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仇XX在羁押期间,花去医疗费590.45元。故赔偿请求人仇XXS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定罪导致其被剥夺人身自由569天,应予赔偿为由,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S县人民检察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退还被退缴的现金1805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情分析]

  【法理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国家赔偿请求的申请、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确定以及赔偿申请程序等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故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前提认定:国家赔偿的产生认定。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目前我国法律上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后者则是指因司法机关的错捕、错拘及错判行为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本案中属于刑事赔偿。故国家赔偿的前提为存在违法行政或者错误的司法行为,公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损,该违法行为与权利受损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从本案来看,S县人民检察院对请求权人的错捕错拘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没收所谓赃款近两万,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故国家赔偿是具有法定依据的。主体认定:包括权利主体和赔偿的义务主体。确定国家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后,需要明晰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可知,本案的赔偿权利主体为无犯罪事实而被错拘、错捕的受害人,即国家赔偿申请人,而针对本案,作出错误拘留和逮捕决定的机关即S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程序认定:即国家赔偿需履行的过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的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定,仇XX在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一级的复议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后,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然后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是正确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法律界网站提示:1.无论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运用手中的职权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有法律的授权、法定的依据,遵循相关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杜绝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捕、错拘、错判行为的出现。2.提高办案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其法律素养,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因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损时,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权时也要注意程序的遵守,避免因为程序方面的原因而错失求偿机会。


[判决结果]

  【裁判要点】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325日决定:

  一、由S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仇XX因被侵犯人身自由569天而应得的赔偿金计人民币14785元以及其在被关押期间所花去的医疗费用590.4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375.45元,限决定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以现金经由本院给付。

  二、由S县人民检察院返还办理此案中对仇XX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及利息418.08元。

  三、由S县人民检察院在当时对仇XX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赔偿请求人仇XX申请要求赔偿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赔偿。


[相关法规]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1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16?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19?……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28?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30?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项、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