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陈XX,经历了一场生死逆转。2009年他被认定为是杀害前女友的凶手,一审被判处死缓,而今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无罪。
此前,陈XX在上诉时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了以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最终,法院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首先,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XX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8个月,合议庭认定“无证搜查”,导致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次,陈XX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高度雷同,记录伤害死者供述字数近千,二者仅相差3个字,两处笔误也一字不差,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据此,终审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最终判决陈XX无罪。
因为警察的非法搜查,导致所提取的证据无效,进而被告人被判无罪。这个“非法证据排除”在不少国人看来,还是“美国辛普森案”里的物什。其实,这一机制早已经成为中国法律。
我国法律虽然一直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之前采取的标准是“宽禁止,严排除”,即,虽然禁止刑讯,但往往对通过刑讯取得的证据——“毒树之果”,不实施严格排除。因为非法取得的证据还能用,结果个别基层公安往往不愿严格守法取证,在近年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浙江叔侄等冤案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各种刑讯逼供(变相刑讯)的影子。
所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是2013年施行的新版《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对警方的“非法取证”实行 “有罪推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这使中国的法治提升了一个扎实的台阶,也对中国公安办案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非法证据排除”要从纸面规定,落地为“可执行文件”,还需要法官拿出勇气和担当,勇于用法律向之前的违规、违法办案说不。
让人欣慰的是,近年来,类似陈XX案这样,不靠“死者归来”、“真凶落网”,而是靠“非法证据排除”来平反冤案的已有多起。
比如,今年8月曝光的“漫画刑讯冤案”中,山西中阳县村民刘仁旺曾被认定杀害了村官,在坐了5年牢之后,最终被无罪释放。他还请人用漫画描绘被刑讯经过,包括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但此案得以平反的关键是,山西吕梁中院顶住压力,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认定讯问地点不合法,均在看守所之外,刘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1次无体检记录,据此法院认定有罪供述因违法而无效。对于物证,吕梁中院认为,刘的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属于非法证据,故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不是什么“西洋景”,它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只有贯彻“非法证据排除”,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还继续作为“毒树之果”成为定罪证据,那么,就会诱导个别公安人员怀着侥幸心理去搞刑讯。法院能守住“非法证据排除”的红线,就是对刑讯逼供的釜底抽薪。
中国需要更多的“陈XX案”来宣示“非法证据排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