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下面是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驳回起诉、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 对收集在卷的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中相关证据另行复印或者摘抄后,采用直接书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对。
(2) 对收集在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要根据该证据的自身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如办案单位是否已经将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监控视屏、录音资料等转换成书面形式或者整理为语言文字材料,等等。
(3) 对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像等视听资料,如果不宜在羁押场所核实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观看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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