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验通知程序
a)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先行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4),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
b)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c)现场勘验通知书(见附表A.0.4)
3)勘验笔录要素规定
a)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5)。
b)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c)勘验记录表(见附表A.0.5)
4)勘验笔录签字程序的管理
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