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1)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3)易编辑、伪造。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4种。录音时采用笔式录音机或普通微型录音机,录音能逼真的反映出说话人的音质、音素、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说话人一般不会加以否认,主要是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使用,也可在食品、药品扩大宣传疗效时取证用。
照相时用数码照相机或一般照相机,照相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取证时用最为直接,也作为现场检查时在查封扣押贴了封条后,对证据的固定等。
录像证据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等特点,内容丰富、广泛、容量大,有运动的人、物形象及背景参照物,可以直接收录,随时观看,既显境又显语言,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当事人一般不会否认,因此,他的应用很广泛。
计算机数据指储存于计算机的资料、数据等材料,如药品、器械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等,现在各比较大的单位,都在用计算机管理单位药品、器械的购销存业务。
三、视听材料的取证方法
1、取证要求:
(1)必须合法。取证方法、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公开进行。在这里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侦的区别,刑侦人员可以用秘密的手段,但行政执法应该公开进行,最好是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或默认;(3)表现形式要能准确反映案件实际;(4)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5)要制作文字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视听材料要由执法人员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6)要与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取证方法:
(1)照相证据取证时最少得照2张,1张照大环境,证明在那儿照的,1张照小环境,照需要取证的对象,大环境必须包含小环境,而且必须让人一看就知;我局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照整体的全景式照片,所收录内容包括,场所的整体布局,检查现场的人员。其次照违法物品的方位及其四周的情况。然后照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写真,包括物品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上布骤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照片的多少,尤其是对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写真,此时须从物品的各个角度多拍几张,然后回去遴选。
(2)录音证据收集时要先录说明时间、地点,录谁的话等提示语,然后录具体内容,但我个人认为,对于行政执法,录音的作用正在被录像取代,因为录像在功能上更高级。
(3)录像既有声音又有图像,能真实的反映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情形,是比较重要的取证手段,录像时要对环境内外围的情况都要进行摄录,着重于需要证明的事上;
(4)计算机储存材料,主要采取下载的方法,要说明何时何地从那儿下载的。今年面对现在违法行为越来越隐密的实际,我局的执法人员在取证上又采取了新的方法,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在国家局和省局的网站上查找、下载一些资料,如药品的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号等,例如,执法人员在我辖区的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的一台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上的审批日期为2001年12月6日,而注册证的批号为006号,执法人员认为无论如何,该省的注册证审批也不会进行到年底才批了6个,于是,执法人员上网查找资料,发现该注册证为擅自涂改的,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当事人如实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二是通过调取当事人电脑中的存档,获取有价值的资料,在2005年我局执法人员在一药店执法时发现,该药店有无证经营注射器的嫌疑,但负责人拒不承认,检查票据与购进记录,又均未发现异常,这时执法人员看到了收银台上的计算机,于是请负责人打开电脑,通过查找销售记录,我们发现其无证经营注射器的事实,原来,该药店的注射器的存放都在暗处,柜台根本不摆放,而提供给执法人员的购进票据也是经过挑选的,没想到最后让执法人员在计算机上找到了线索。通过计算机与网络,我们发现了很多新的案源,找到了很多新线索。
(5)调取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或当事人手中的视听证据。比如我局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大药房对于违法销售的盐酸曲马多称只有10盒,并提供了从市内批发企业票据一张,据票显示,确实只有10盒,但执法人员对此产生怀疑,于是到批发企业调查,通过调查批发企业电脑中的出库数据,发现该大药房共购进3批盐酸曲马多共50盒,面对执法人员的证据,当事人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
(6)收集新闻工作者手中能证实案件事实的音像资料。一些违法行为发生时,一些新闻工作者出于责任心、事业心,往往把其中的一些过程秘密地摄录下来。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这些视听资料调取过来,经鉴别后作为证据使用。
四、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务中,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 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 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 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 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 对象,则另当别论。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有的认为录音中的声音并不 是自己的;有的认为视听资料经过了高科技修改删除,声音、图像与事实不一致;还有的认为,虽然画面和声音真实,但是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对方在录音录像,自己 是在受到对方的诱导下随便说说的,自己的表达模糊,不能用于定案。对于种种情况,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 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 假,并且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 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是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 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以上就是视听资料提取方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试听资料可以是公共场所的录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对话等,视听资料是不能以非法方式获得的,他不能是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多为虚假的,已不具备真实性,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