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犯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18: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
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证据。面且,这是法律对证据的分类,是法定分类,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证人与被害人也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被害人属于“当事人” ;证人属于“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因为最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他们显然不是证人。如果是当事人陈述有关案件的事实,那么,应当是“被害人陈述”或者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它们都属于另外的证据,而不属于证人证言。因为这几种不同身份的诉讼参与人,他们的诉讼地位是各不相同的,其陈述在诉讼中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不能一概当作“证人证言”。
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他的切身利害,因而他在作证时的心态又同一般的证人大不相同。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罪名也十分清楚地把当事人和证人进行了区分。其中帮助当事人(包括被害人)毁灭、伪造证据是一种犯罪情形;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另一种犯罪情形。因而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并不构成犯罪。[page]
以上内容节录自本人昨天在法庭上发表的某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请大家对此发表意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