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活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收集、审查、甄别、采信证据的过程,因此,在证据裁判主义司法语境下,证据被普遍认为是当今“诉讼之王”,作为司法人员如何运用证据认识、判断、裁定案件,笔者认为,应从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着眼、入手,对其做出形式、实质判断,去伪存真,正确审查判断。
对于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从我国学者提出的观点来看,其应当符合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证据的三性: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其中客观性标准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应该具有客观性,不能是主观臆想的证据;关联性标准指的是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是有关联性的,不可用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合法性标准指的是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形式、提交主体还是收集方式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的证据才是合法的,才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采纳。
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可以细分为三方面标准: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及证明标准。真实性标准是指: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个标准上就充分的显示出刑事证据采纳和采信标准的不同,证据具有客观性时并不能就判断该证据是真实的,所以当证据被采纳后还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来判断其真实性,只有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才能被审判人员采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充分性标准是指:证明力的充分性,证据的证明力有大有小,只有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的证据才应该被采信,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证明标准是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都不应该采信,只有单个证据以及单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条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该证据才能够被采信。
(1)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如果有,该证明作用是多大。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首先,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或捏造的产物。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办案人员只有收集、利用这些事实作为证据,而不能改变歪曲这些事实。其次,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也就是说,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从证明性的意义上说,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肯定或否定某实质性问题的能力。因此,相关性永远是针对具体证明对象而言的,或者说,证明对象直接决定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另外,这种客观联系必须为人们所认识,才对证明案件有实际的意义。在此应当指出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客观联系只有被人们认识才具有实际的证据价值。
(2)证明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在我国,证据能力又称之为证据法律性或合法性即只有存在形式、收集方式、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②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的,不得作为证据;
③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依照法律,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寻找的和“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相关的概念已经有所了解。但是事件的复杂度远远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因此如果你在生活中遇见任何的法律问题,都不应该仅仅靠个人的力量就想着完全将事情解决,找法网将有专门的律师为不明白的朋友在线进行解答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