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从刑事办案程序上遏制“两超”现象 统一办案期限计算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1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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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云南省两个中级法院因两超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有3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近日,由云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联发的《关于完善刑事办案期限监督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从刑事程序上遏制两超。所谓两超,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诉讼
今年,云南省两个中级法院因“两 超”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有3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近日,由云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联发的《关于完善刑事办案期限监督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从刑事程序上遏制“两超”。
所谓“两超”,指的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
诉讼的法定时限关押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具体指超诉讼时限、超期羁押两种违法现象。
《意见》规定了各诉讼部门的办案起算时间。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算;未经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
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从人民检察院收 到案件之日起算;审判阶段从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计算。《意见》还严格限制了侦查、起诉、审判的羁押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的羁押期限,《意见》根据
刑事诉讼法要求和在审判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以及云南省的交通、自然状况等诸多原因,将立案审查、审理、宣判、上诉、抗诉、送出卷宗、送达、上诉状在途时间等方面既予以充分考虑,又都作了明确限制。
《意见》还规定各责任机关要“定期对账”,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凡是依法变更诉讼阶段的,一律办理换押手续。案件移送和接收 单位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填写好《换押证》。看守所、监所检察部门统计、计算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应当以办案机关在《换押证》上载明的办案起点期限为 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作出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的案子,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能及时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 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办,迟迟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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