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19-08-15 16: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司法实务的过程是比较注重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那么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多久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过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接到传讯时准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二、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哪些条件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虽然监视居住是一种相对缓和的强制性的措施,但是,国家司法机关也没有权利一直无限期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在理论上到了六个月之后就必须要解除监视居住这种措施。由于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原因是不一样的,到期后也不一定会予以羁押。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哪些条件的内容,由此您可以知道是面对监视居住的主体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是需要有相关的人员看守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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