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分别由审查逮捕部门或者控告、申诉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如果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1.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院自己发现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错误;被害人请求他监督。
2. 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通过四个应当完成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多少期限内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的理由说明:7天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多少期限内进行立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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