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或者报案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并且提供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和如何提请立案监督申请》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期:
3、立案监督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对市_______区公安局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字第____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申请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说明:
1、时间规定。
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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