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会带来什么?

更新时间:2015-05-06 10: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立案审查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立案程序规范、高效,为立案后的审判程序提供便利。但在实施过程中,制度发生异变:审查通过成为立案的前提,而通过的标准则逐渐偏离了法律本身的要求。立案审查的非规范化与非公开化给了法院非正当利用该制度的空间,立案审查逐渐沦为不经法定程序堵截案件的工具。

  立案审查出了什么问题?

  立案作为审判程序的的起点,直接决定哪些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法律界对立案审查制的诟病由来已久,总结起来,其主要问题在于:

  第一,立案审查成为堵截案件的手段。立案审查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立案程序规范、高效,为立案后的审判程序提供便利。但在实施过程中,制度发生异变:审查通过成为立案的前提,而通过的标准则逐渐偏离了法律本身的要求。立案审查的非规范化与非公开化给了法院非正当利用该制度的空间,立案审查逐渐沦为不经法定程序堵截案件的工具。

  第二,立案审查审判化趋势明显。立案审查的限度已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形成的基本要求,甚至出现了以审查代替审判的倾向,通过单方的审查即对案件作出非正式结论,并以此为依据,决定纠纷是否应进入诉讼程序,这种立案审查审判化的本质是法院对司法权的滥用。

  第三,立案审查的结果非正式且难以救济。实践中,立案审查未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结果往往表现为口头告知或者迳行退回材料的方式,导致即使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满,也难以通过正当途径救济。

  立案审查为何被扭曲?

  立案审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何在执行中会异化至现在的状态,究其原因,可能主要在于该制度系法院系统内部创设,不可避免地受制于法院自身部门利益;同时,立案审查制先天即缺乏规范性,程序、时限、方式均却缺少规范化约束,且无有效的监督方式,当司法机关面临外部压力或者部门利益的选择时,难免导致该制度适用发生扭曲。其深层次的原因无非基于以下几点:

  一、法院独立性不够。受制于外部因素,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尤其是涉及强力国家机关的纠纷不敢受理;即使受理也不敢做出结论,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将这部分纠纷拒之门外显然是风险最小的选择。

  二、司法权威不足。受制于此,某些纠纷即使形成裁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在审、执均归属于法院的情况下,这部分纠纷将有可能成为法院的负担,如形成信访,故法院对于该类纠纷法院也持排斥的态度。

  三、法院系统内部考核方式不合理。法院内部考核尤其结案率、执行率等考核指标的设置,实质上对司法规律形成不利影响,司法机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不得不采取各种有悖于司法规律甚至有违法律的措施。立案审查制度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方式之一,通过立案环节的管控实现对案件的筛选,保障相关考核指标的完成。

  立案登记好在哪儿?

  保障纠纷能够形成诉讼,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决定》对案件受理制度提出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决心:敢于裁判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而敢于收案则是敢于裁判的前提。敢于收案是司法公正的源头,纠纷不能进入诉讼,何谈公正解决纠纷?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立案登记制相比立案审查制而言对司法改革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价值:

  一、以程序规范化为司法独立提供助力。立案登记体现了法院面对纠纷时在立案阶段的无差别对待。登记制度让所有来到法院的纠纷均能在程序内有所体现,此种方式有助于打破现实中外部因素、部门利益等因素对立案阶段的影响与干扰,至少让法院在立案阶段保持独立性。

  二、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在立案阶段推行登记制,便于将立案程序纳入公众监督的视野,与审判公开结合起来,将程序公正、公开贯穿于诉讼全流程,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三、倒逼司法机关应对难题,树立司法权威。无差别地接纳纠纷,让纠纷形成诉讼,倒逼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裁决,尤其是对于以往司法机关选择回避的纠纷的裁决,是塑造司法权威的无法绕过、必须客服的障碍。立案登记制将这部分纠纷纳入司法程序,倒逼法院面对、解决这类纠纷,在司法公开及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此重塑司法权威。

  立案登记影响了谁?

  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决策层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认为立案登记替代立案审查,将有助于司法改革的大局。具体效果还有待时间检验。从实务角度,可以预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需要法院以更大的魄力和勇气面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可能涉及到更为重大的社会利益,需要司法机构以更大的智慧去处理、消解;同时案件数量的上升,将有可能加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工作压力有可能增加。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此种选择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数量的上升。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决定》中在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中还包含有“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内容。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如上种种均是对立案登记制能够有效实施的理想化预测,但制度设计与现实碰撞的结果也有可能发生异化。现实中立案登记的实施将面临很多障碍,甚至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立案难”将有可能转换为“登记难”。何况,立案登记还将有可能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系统现行的考核体系的设置也可能会与立案登记存在冲突,更大的障碍依然来自于诉讼外力量的干预和影响。改革就意味着需要克服困难,没有障碍的改变不能称之为改革。《决定》展示了决策层的决心,需要司法机关去做的就是树立自信,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对所有应当由其做出结论的纠纷做出裁判。只有具备这种勇气并付诸实践,真正的司法权威才会形成。没有任何荣誉的背后没有代价,如果要获得司法权威、司法工作者如欲获得与其身份相对应的职业尊荣感,就要有付出代价的准备。而克服现实障碍,推行立案登记制也许就是一个契机。

  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看到立案登记制不打折扣的实施,这将是检验司法改革的一块试金石。相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难”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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