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职业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职业,有无犯罪记录等)
案件事实:(概括案件基本事实,列举主要证据。证据部分不需要展开,可以表述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XXX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供述、证人XXX、XXX证言、XXX字XXX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或者经XXX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XXX、XXX调解协商,或者经XXX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XXX、XXX主持协商,自愿达成和解)
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和解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精神抚慰、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是否已经履行等情况。对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谅解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持一份。
被害人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
其他参加人签名:
签定日期: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刑事调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活动。刑事调解时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1、从自愿原则探索庭前调解程序
自愿,即自己愿意而没有强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选择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决策导向。故在调解中,当事人的意志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所以在调解程序开始之时,人民法院首先阐述:“原告XX与被告XX某某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调解。”这样阐述说明一是本次调解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调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同意这次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次调解。
2、从合法原则探索庭前调解程序
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调解中,合法不单单指实体合法,更重要的是调解程序本身的合法。关于实体方面的合法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案外人利益;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关于程序合法主要是调解组织本身及程序要合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合法的。其次,在调解中的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比如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告知等等。故人民法院在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本次调解”后,简易程序的可以这样阐述:“本案由审判员某某主持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采取普通程序的可以这样阐述:“本案由某某担任审判长与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某某主持本次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本次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可以告知当事人在本次调解中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直接可以换员进行。
对于此处的探讨,笔者认为,因为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为解决矛盾,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申请回避的都需要换员调解。再次,以上程序话语进行完毕后,就可以让原告陈述诉求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如离婚案件中,必须举出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证明等。对于原告陈述诉求后,被告无任何意见全部同意的,人民法院还是需要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就需要查明的事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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