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审判流程

更新时间:2019-02-16 14: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三个流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法庭审判流程

  1、法庭辩论

  (1)范围: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

  (2)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2、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人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3、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判决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确实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4)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5)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刑事法庭审判流程

  二、刑事法庭审判法庭调查流程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7、法庭调查权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可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新证据问题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上述规定。

  9、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三、刑事法庭审判程序有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在审判公诉案件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由哪些人参加合议庭;二是确定由谁来担任审判长。成员一般是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根据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成员最少3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书记员是参与合议庭的工作人员,他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一般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经验丰富、审判工作能力较强的审判员担任,如果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应当由他们担任审判长。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3、决定开庭以前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被告人是聋、哑、盲人或者是未满18周岁的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证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都要明确,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人名单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准备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5、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通知书分别送达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以便于这些人员能够准时出庭,使法庭的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传票和通知书没有送达或者上述人员在开庭前没有收到传票和通知书,则会影响法庭审判的正常进行。

  7、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多数案件是公开审判,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案件是不公开审判的。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以公告的形式先期公布于众,让与案件有关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想参加旁听案件的公民可以做好旁听的准备。但应注意,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公告公布后至少要保留到开庭审判的时候,不这样,就起不到公告的作用。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法庭审判流程”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事法庭审判流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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