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视角下涉黑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犯罪;特征;原因;对策内容提要:重庆系列涉黑案表明,涉黑类犯罪的参与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社会其他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从犯罪原因来看,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当前经济体制的转轨、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社会对某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犯罪;特征;原因;对策

内容提要: 重庆系列涉黑案表明,涉黑类犯罪的参与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社会其他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从犯罪原因来看,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当前经济体制的转轨、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社会对某些方面的控制弱化、社会部分成员思想、价值追求和心理的变化以及反黑配套法律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此类人员实施涉黑违法犯罪,达到长效治理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依靠刑事法律就能解决的。要彻底扫除这种犯罪,必须针对其犯罪特征,找出犯罪原因以对症下药。就参与犯罪的主体来看,要真正根除这种些人犯罪的可能性,迫切需要大力传播优良文化,引导此类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


一、引言:程强等人涉黑案件引出的问题

  2009年8月21日,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的程强等人涉黑案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从案件主体来看,文化程度低,没有正式的工作,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大部分人是来自同一个地区,或者有一定亲缘关系,聚集在一起从事一定的谋生职业,最后不择手段,发展成有组织性的犯罪。例如,程强,男,高中文化,农民;程黎,男,初中文化,农民;程吉英,女,初中文化,农民;梁龙黔,男,1971年8月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初中文化,无业;张志明,男,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何建国,男,初中文化,无业;李文武,男,高中文化,农民;胡忠凯,男,初中文化,农民;郭勇(别名:郭永钢),男,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高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冯建新,男,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85年9月24日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叶彤,男,初中文化,无业;谢军,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渝中区国税局干部;王玉忠,男,小学文化,农民。这些人经过检察院公诉和人民法院审判,都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判决后,均未上诉。

  农民、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人群在程强案中并不少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在“严打”整治期间打掉的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是纠集一伙“两劳”刑释解教人员和无业人员,依仗手中持有的枪支争夺地盘,为非作歹,期压残害群众,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打掉的以陶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网罗了20多名“两劳”刑释解教人员和地痞流氓,在当地称王称霸、胡作非为。其他还有“涂家帮黑社会性质组织”、“资阳黑豹组织”、“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霸天郭永志组织”、“梁笑溟黑社会组织”案件{1},也都是此类人员参与案件的典型代表。如在“涂家帮”中,“老大”涂中辉,小学文化,农民,其兄涂忠贵,小学文化,农民;“资阳黑豹组织”的老大黄正华,男,30岁,高中文化;老二张崇荣,男,31岁,大专文化;“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周广龙,原为黑龙江去广州的打工人员,以搬运行李为生;“中霸天郭永志组织”的参加者多是“两劳”释放人员和因违法行为受过警方打击处理的人员;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摧毁的以宋永佳、王伟范和都伟涛为首的3个犯罪集团中,宋永佳本来是一个被3次收容审查、劳教3年的流氓盗窃分子;王伟范曾被4次拘留、3次收审,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是个集伤害、斗殴、赌博于一身的犯罪分子;郝伟涛也曾因流氓、盗窃、斗殴、赌博罪,被6次拘留、2次罚款、1次判刑。他们各自网罗了一伙流氓恶棍或被称为“职业杀手”的亡命之徒,为争夺地盘、扩大势力常常公开械斗火拼,或者吞并其他犯罪团伙;在“梁笑溟黑社会组织”中,梁笑溟绰号“东哥”,1966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1987年进入吉林省德惠市粮食运输公司当工人。他好逸恶劳,经常不上班,倒卖汽车、票据和帮人斗殴。1993年初,他纠集张泽昊、陈彬、孙殿亮等人开始自立“山头”。

  这些现象反映的问题亟待解决,并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忧患。《领导决策信息报》发表的文章深刻地评论到:“现存关于中国黑社会为数不多的报道中,几乎所有的披露都将这一‘见光死’的地下社会权力组织与腐败挂钩—这种貌似深刻的新闻报道在勇敢地直面社会疥癣的同时,却回避或者说遮蔽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黑社会问题之所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浮出水面,与我们这个社会目前正在轰轰烈烈上演的城市化进程有关,它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因市场化过程中衍生的社会问题的预警事件。”文章还评论到:“我们不能否认应该由法制机构执行的刚性措施的必要,但我们的社会福利组织和城市社会保障供应者是不是也应该就此拿出些柔性举措来呢?因为常识告诉我们,黑社会的‘马仔’队伍多由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人员组成。市场化的赢家和市场化的输家之间的重要区别可能取决于一些基本的方面,比如更多的就业机会的供应、得到人道的栖身之处和健康保健、还有必不可少的教育。”{2}这种情况确应令人深思:中国此类涉黑犯罪团伙是如何产生的?怎样预防类似的人员犯罪并达到成效治理的目的?

  二、类似程强的犯罪主体涉黑犯罪的特征解析

  农民、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走到一起要想获得经济利益,而自己又没有特别的生活技能和文化水平,再加上思想素质在外界引诱下的变化,就非常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从程强涉黑案等类似案件来看,其获得利益的行为特征主要有:

  (一)欺压残害群众、勒索他人钱财

  为了掠夺更多的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经常欺压残害百姓,巧取豪夺勒索钱财。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判的程强等人涉黑案件中,被告人程强、程黎、程吉英、王玉忠于2004年9月前后,在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水产市场内,以帮其打工的被害人邓某某偷卖了一条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三文鱼给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为由,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以罚款为名,强索袁某某人民币1.5万元、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邓某某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4.3万元。程强等人还于2005年7月,因被告人张志明在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二码头与重庆春江旅行社保安人员发生纠纷,遂邀约社会闲杂人员数十人,以张志明被打伤为由,以人多势众、语言威胁等方式,强索该旅行社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查处的其他涉黑类犯罪也是这种情形,如“涂家帮”中涂氏两兄弟四处网罗打手,以收取保护费、替人讨债为名,大肆敲诈勒索。[page]

  (二)为非作恶、寻衅滋事

  在程强等人的案件中,被告人张志明于2006年8月,因打牌与被害人陶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程强、程黎得知后,遂以此为由邀约梁龙黔、郭勇等人,将陶某某在西三街市场门市内的鱼缸砸烂;被告人程强于2007年8月,为了非法控制重庆市三亚湾水产市场,在合作方武成房地产公司转让股份给浦辉房地产公司的过程中,采取滋扰手段,指使郭勇等人将三亚湾办公室用铁链反锁,并实施24小时看守,不准任何人进入办公。程强为了控制大禾公司,提升自己的强势地位,于2007年12月21日上午,借口被告人程黎与大禾公司经理廖某某发生纠纷,程强与程黎共谋后,于当日17时30分邀约被告人叶彤等几十人分别赶到重庆渝北区三亚湾水产品市场,由程强暗中指挥,由程黎带领被告人冯建新等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廖某某的女婿沈某某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砍伤,沈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时,故意将市场公路停放的二辆轿车砸坏,经鉴定损失金额达6000余元。

  (三)垄断经营、强迫交易

  在程强等人涉黑案件中,为垄断重庆渝中区西三街水产市场牛蛙营销市场,被告人程黎伙同何建国、胡忠凯于2006年12月,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市场内的牛蛙经营户停止自行进货,统一由何建国进货,并由其提取每斤2-5角不等的费用,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程黎于2007年10月,为垄断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水产市场螃蟹营销市场,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雇请社会闲杂人员李文武、祈小颖、文健等人逐户登记,强迫该市场内的16家螃蟹经营户,将进回的货统一发到李文武名下,并由其每斤提取1.5元的费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程强伙同谢军等人于2007年9月,为垄断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水产市场虾子营销市场,采取语言威胁,雇请社会闲散人员逐户发放带有威胁字句的传单等方法,强迫该市场内十余家虾子经营户停止自行进货,统一到其所谓的公司拿货,并由其每斤提取人民币1.5元的费用。后因其它原因,致使虾子垄断停止。

  (四)强索债务、非法拘禁

  在程强等人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梁龙黔于2006年3月,以帮王某某向水产经营户被害人廖某某索债为名,向被告人程强反映和商议后,将被害人廖某某骗至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天都茶楼,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暴力威胁等方式强索债务9. 1万元。被害人廖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由其妻子送来人民币2万元,并写出尾款的欠条后才被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梁龙黔与被告人何建国,为获取利益将王某某骗至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一茶楼,以强势地位将7. 1万元的尾款欠条收走。随后,凭此欠条向廖某某收取人民币5万元。

  (五)以各种形式拉拢社会各色闲杂人士

  在渝中区审判的程强等人涉黑案件中,程强等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谋取利益之目的。被告人程强、程黎、程吉英为三姐弟,1990年代开始,在重庆市渝中区大阳沟农贸市场从事水产品零售经营活动,后因市场变迁,在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水产市场从事经营,并由三姐弟联合成立了“程氏海鲜经营部”。通过经营有了一定原始积累的程氏姐弟,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为谋求家族生意更大的发展,于是通过入股分账、报销各种费用、请客吃饭、提供毒品等方式分别招纳和网罗了被告人梁龙黔、郭勇、叶彤、冯建新、谢军、何建国、胡忠凯、李文武、张志明、王玉忠等人为其服务,以达到控制重庆市海产品市场的目的。自2004年始,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程强、程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程吉英、梁龙黔、郭勇、谢军、何建国、李文武、张志明、胡忠凯、冯建新、叶彤、王玉忠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聚钱财,对重庆地区海产品的批发销售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类似程强的涉黑犯罪主体犯罪原因分析

  农民、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其他闲杂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力军,是最重要的成员。这些人员变成黑恶势力,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社会机制以及这些成员本身的思想蜕变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经济体制转型和改革中出现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和流动人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准备了充足的人员

  如前所述,此类涉黑犯罪的人员多是农民、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或者其他社会闲杂人员,也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黑社会组织的主体正是由失业、半失业人群组成的游民阶层。” {3}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和改革开放以及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涌向大中城市、由内地涌向沿海、由贫困地区涌向发达地区有很大关系。外来人员进城,基本上是靠民间的信息传递,靠老乡介绍工作。同乡、同族、携妻带子进城的日渐增多;为经营方便,增加安全感,他们多居住在同一地区,形成一个个“村落”,而这些人中的不良分子结帮犯罪的情况非常突出,如程强涉黑案件中的大多数被告人是来自长寿区的农民。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轨中涌现的失业人口,其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有限、智力开发不够、文化低、个人社会化不完全和愚昧落后。所以社会化过程中断,未能承担正常的社会角色和获取社会承认,思想迷惘,心理失衡,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拉拢的对象。同时,失业人口由于物质生活资料供应不充分,其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难以满足。在流动人口中不断寻找工作,而工作又无着落的那部分人里,不少露宿街头、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限制,形成心理压力,诱发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进而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无业阶层靠近时,无业阶层出于生存的本能,迅速成为黑社会文化的信奉者和传播者,进而陷入犯罪泥坑,加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失业人口不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散于社会,他们没有正常的工作,时间极为充沛,但对他们的思想引导又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由于失去组织的约束,极易偏离社会规范,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制约机制对某些方面的控制相对弱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提供了社会契机

  当社会涌现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时,也即出现无业、失业、刑满释放人员、农民时,社会还能对其进行安置和控制,那么社会的有序状态就不会被打破。只有当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完善地控制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色人群,那么松懈的机制就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衍生提供契机。有学者认为:“黑社会建立权力王国要在社会的结构性缺陷中寻找生存空间。”{4}黑社会性质组织将选择什么地域、什么行业来建立权力控制?当然是有巨大利润空间而政府控制权又相对薄弱的领域。[page]

  中国社会数十年的适应计划经济的社会结构,在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改革中,面临着巨大的不适应性。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公共资源的管理结构、社会利益的分配结构,都需要在改革中调整转型。这种调整与转型都与中国的治安与犯罪状况、黑社会发展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给过剩的农业人口提供了一个外流的契机,中国出现了为期20多年的民工潮。农村剩余人口问题,一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一个绕不过去的坎。早在清末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江苏等地就已经出现中国最早的城市化运动,大量破产农民涌入城市,成为城市边缘人口和游民阶层。这种社会关系的巨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一度出现社会控制的乏力,甚至无所适从的现象。其中,以流动人口管理、边防口岸管理、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私营企业管理等领域出现的漏洞最为突出。由此给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可乘之机,使他们大搞非法经济、偷税漏税、金融欺诈、保险骗赔、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绑票讨债、获取非法高额利润或牟取暴利,逐渐形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市场经济对人们心理、思想、道德观念的负面影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主观要素

  当然,仅仅有人员和社会机制提供的契机,如果没有个人主观的变化,也是不会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而社会变化的负面作用会引起人们主观世界的变化,正如有学者所说:“善总是比较软弱的,因为它很单纯,只能为其自身而讨人喜欢,恶则以最诱人的许诺吸引着每个人。”{5}当一种新的东西吸引人的时候,就会引起人的心理变化。前面所提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相较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在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不良影响,就促使其内心的价值观、思想等发生了强大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大陆的逐步确立,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另一方面又给人们的思想道德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都发生了裂变,越来越朝着功利化、物欲化的方向发展,导致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变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个人主义等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充斥着人们的灵魂。这样的社会氛围,无疑在客观上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内在营养和精神动力。”{6}也有学者论证到:“就有组织犯罪形成的社会心理而言,财与势的双重效益,使得一些不安分的个体内心更倾向于组织起来的犯罪,以达到双重的满足。然而,许多有组织的犯罪并不是一开始就以犯罪为直接目的而组织起来。一些犯罪组织的形成,往往具有一定的心理过程,而接近和相互依赖,就是这一过程的社会心理基础。当然,接近与相互依赖并不都导致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有组织犯罪的形成,还必须与一定的社会风气、社会环境相关。这种接近与相互依赖的心理,使有着相似犯罪经历的人更容易形成相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相同的不满态度和报复心理。”{7}由于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就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成为可能。

  前面所提到的那些主要参与人之所以能形成一个犯罪团伙,还在于他们有共同的心理和思想。“黑社会初始的凝聚过程,在于有着相似经历的潜在犯罪人以个人生活空间为基础,选择同地、同业、同趣、血缘、亲缘关系的人为交往对象,在彼此的接触交往过程中,一方将带有反社会意图的信息传递给对方,对方在接受信息后,内心产生波动,当其波动与发出信息者思想行动相一致时,产生共振,心理距离拉近,对社会持有不满、报复心态,从而在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形成一致的畸形需要,这就完成了二者的心理互动。”{8}就黑社会的一般发迹史而言,往往是以核心人物为中心,以他所交涉的社会关系(血缘、亲缘、趣缘、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而辐射开来,规模不断壮大起来。(四)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犯罪亚文化是犯罪群体所特有的、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要素与生活方式。“犯罪文化是指犯罪群体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文化相悖的有关犯罪的思想、道德、观念组织形式、文化心理以及纹身、手势语言、符号等犯罪文化。与犯罪同步产生和发展,犯罪文化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于整体社会结构较小的文化群体,这类群体既包括一些松散的成员,也包括一些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有共同道德标准的犯罪群体。而这些群体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无不直接学习和继承犯罪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形式等文化内容。”{9}犯罪文化是犯罪人持有的一种价值体现,并主导着行为人的思维和行为。

  而那些边缘化的无业人员以及其他闲散人员,很容易就被这种犯罪亚文化感染。“过度都市化衍生出的边缘人口,使得黑社会亚文化的萌发成为可能,而社会控制机制的异化与失范引起犯罪的增长和发展,甚至使犯罪走向职业化和产业化,为黑社会亚文化发展开拓了生存空间。”{10}这些主要的文化特征有:(1)强烈的反社会性;(2)在社会斗争中最有主动进击精神;(3)注重拉帮结派,注重团体利益不重是非;(4)失去了宗法网络地位的游民,同时在社会中也没有了角色位置,丧失角色位置的人们,当然也就没有了角色意识。因此,由角色位置所决定的自我约束、文明规范以及社会生活必需的文饰统统没有必要了。(5)暴力意识和帮派思想—犯罪亚文化的核心。犯罪分子之所以要组织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因为他们从犯罪亚文化中意识到,只有组织起来并拥有暴力,才能形成一股与社会相抗衡的独立的力量,并且只有凭借这种力量才能获得财富、权力和名誉,迅速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反观前面提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犯罪的手段就可以看出,那些行为手段就是这些亚文化的反映。

  (五)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导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不力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11}我国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和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不够的。首先,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缺乏超前性。现行《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却没有规定。其次,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缺乏完备性。现行《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仅仅设置了3种不同的罪名。但对于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的行为、以及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人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这不免是一大漏洞。[page]

  四、长效治理类似程强的涉黑犯罪的措施

  对上述涉黑类犯罪主要参与者和其犯罪原因的分析,目的是为了针对其发生的原因找到一种途径来预防或者治理这种犯罪。运用现行《刑法》对这些人员的犯罪进行制裁是一个方面,如果要有效地预防此类人员犯罪,还必须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是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即效果具有长期性;“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所以,从实现的目的看,“长效机制”应具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组织和个体。从这个概念看,建立长效机制虽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但也不是权宜之计。要真正杜绝农民、社会闲散人员等参与涉黑类犯罪,其长效机制包括了经济体制、文化传播、心理治疗、行业规范、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一)从宏观上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弊端予以完善

  从前面关于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体制的变化是导致农民、社会闲散人员、无业公民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参与涉黑类犯罪的诱因。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转型甚至变异。所以,要长效治理此类人员的犯罪,必须完善经济体制改革,解决这些人遇到的问题,从而避免这些人员走上犯罪道路。

  首先,从现象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与人大多数是农民、无业公民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重视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赋予农民以国民待遇地位,缓解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体系与城市现代工业经济体系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矛盾,改变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同时,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渐瓦解城乡之间的差别。特别是要减轻由于户籍制度人为造成的城乡对立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人口流动的有序化。

  其次,重视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社会摩擦。很多农民之所以抵挡不住诱惑而加入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因为经济上的贫穷使其想通过这些组织的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使自己的生活有保障,消除内心因经济缺乏的不安全感。因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讲,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还能减少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第三,针对社会控制体系在某些方面的弱化而加强体制监管。例如,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立,提高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改变基层组织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加强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这些人员的家庭、亲属应当密切配合,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并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重新走向犯罪之路

  (二)加强健康文化传播、抵制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黑社会犯罪,是深受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的。有学者指出:“就有组织犯罪来说,预防犯罪首先要从文化上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通过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途径,使公民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增强辨别是非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其次,是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加强文化建设,引导人们奋发向上,树立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时尚。第三,培养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12}不要低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甚至很多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或者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团结”在一起,就是看不见的亚文化把彼此联系在一起。犯罪亚文化所具有的一些价值,让其成员在犯罪集团中能够找到一种归宿感、认同感,并在这些亚文化所承载的价值的影响下,走向和社会对抗的道路。犯罪亚文化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的独特方式,诱发或者维持着犯罪,它的影响方式虽然是隐蔽的,但又是持久的,它甚至是犯罪分子的精神支柱。“据有关学者考证,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精神支柱。”{13}所以,针对这种犯罪亚文化,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

  这就要求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黑社会犯罪、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要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从刑事法制层面加强对涉黑类犯罪的打击

  我国现行的反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是有限的,而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是有效遏制黑社会犯罪的良策。同时,在黑社会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反黑法律法规。例如,意大利早在1956年即着手制定《对付危害安全及公共道德者的预防处分法》、《反黑手党法》,1982年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1990年制定了《黑手党型犯罪防止法》;而美国则通过1968年制定的《关于统一的犯罪管制和市区安全的法律》、1970年制定的《组织犯罪管制法》、1984年的《组织犯罪禁止法》和1986年的《资金净化管制法》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

  为了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首先,为了使罪刑均衡,就要改变目前关于涉黑类犯罪刑罚设置偏轻的现状。西方国家在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出了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罚有逐渐加重的趋势,甚至死刑也较普遍适用于涉黑类犯罪。而我国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并且与其他常见的涉黑犯罪并罚时,其宣告刑也不会超过20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也是10年有期徒刑,而犯罪目的与之相似的、社会危害性比它小的受贿罪,其最高法定刑却为死刑。其次,在我国的反黑刑事立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配置财产刑,这确实令人遗憾。司法实践中,我们只能追缴或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财产,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违法或犯罪所得的可疑财产就无法予以没收。有学者认为:“通过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除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发现掌握和控制其经济活动规律与资金运行,严格追缴其非法利润,使之失去生存和发展根基。”{14}所以,我国现行《刑法》对涉黑类犯罪没有设置财产刑,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第三,完善累犯体系,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规定:因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page]

  (四)通过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防范来抑制涉黑犯罪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成来看,非常需要通过监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行动,以达到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目的。特别是对于高危人群,即“两劳”释放人员、游手好闲人员、思想偏激崇尚暴力人员、无业人员以及其他有违法劣迹的人员、无技能不安分外出打工人员、过早辍学受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未成年学生等,要进行很好的疏通和防范。例如,流出地政府对外出务工人员,要进行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提供就业方面的指导、咨询,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能力,减少外出务工的盲目性;而用工单位也应该及时支付工资,不能久拖不给;提高就业率,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分配的公正,避免社会分配上的过分悬殊。

  黑势力染指的行业主要是第三产业,其中既有合法产业,也有非法产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对其竞争者实施威胁或者暴力打击,形成行业垄断以攫取巨额利润。所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产业的一些动向,一有苗头就要加以制止,通过早期手段预防其形成黑恶势力。例如,在经济秩序混乱的地区,如工矿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建立专门的有力的市场管理机构。这种市场管理机构可以由工商、城管、技术监督、文化、卫生等部门的人员以及市场内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市场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及早发现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苗头,并及早采取对策遏制其进一步发展。

  (五)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心理预防和治疗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因为他们的生活和行为不同,因此必然具有和一般人不同的心理动态。他们价值观、社会观和人生观的错位都是受亚文化的影响,因而心理也就带有很强的和社会作对的倾向。同时,道德感和法制观念淡漠,低级需要占主导而且精神空虚。这就要求对涉黑犯罪分子进行心理防治,重新促成他们健康人格的塑造和个体的社会化。为了使黑社会犯罪分子形成正常人格并成为符合社会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并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社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的教育来向每一个成员传授道德、法律规范,使之内化为个体的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构筑预防犯罪、实现法治的民众基础。特别是由于现在比较浮躁的人心、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容易使个体对社会环境及其价值体系产生无所适从的心理,导致产生和主流价值疏远和失衡的心态,为此,更应该加强对人们心理的疏导,预防心理变故。特别是要避免反社会心理的产生,要让公民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抵制反社会心态的产生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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