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9月16日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版

更新时间:2013-03-11 1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style="margin-bottom:6px;">(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9月16日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

  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受到犯罪直接侵害、财物受到犯罪直接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第二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为直接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人等,在直接受害人未死亡时,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三条 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和遗产,或有遗产但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为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第五条 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和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七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单位。 单位犯罪案件中作为刑事被告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九条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条 刑事被告人之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经追究的,被撤销案件、终止审理的;

  (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致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宣告无罪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第十一条 在逃或者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二条 下落不明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三条 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共同致害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遗产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可以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刑事诉讼因被告人死亡依法终止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所提起,起诉的范围主要是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第十五条基于下列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告知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一)刑事被告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或者被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刑事被告人和雇主的;

  (二)刑事被告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或者被害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刑事被告人和被帮工人的。

  第十六条基于下列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受理对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其他人的起诉,可以告知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坚持起诉的,可以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一)被害人在住宿、餐饮、娱乐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未尽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存在过错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依照当时的法律,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部分负连带责任的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就同一个物质损失的事实,对其他因在逃等原因后审判的负连带责任的刑事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通过审判确认后审判的刑事被告人对前一个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分案处理的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随刑事案件分案受理。 原告人坚持一并起诉另案处理的刑事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人对另案处理刑事被告人的起诉。后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前一个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的内容。

  第十九条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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