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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0-12 我要评论(0) 找刑事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 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

 

第一章 通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 准或者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 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 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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