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诱奸、潜规则和性骚扰的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16-07-07 09: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一篇爆料“南方日报记者成某诱奸女实习生”的网文在网络社交平台被广泛转载。根据最新消息,成某已被刑事拘留。但案件结果还有待警方最终调查。更多的媒体对此事件转载发酵,事件的焦点转向“潜规则”和“性骚扰”。下文主要根据此案例探究强奸、诱奸、潜规则和性骚扰的民事赔偿。

诱奸

  一篇爆料“南方日报记者成某诱奸女实习生”的网文28日晚在网络社交平台被广泛转载。广州警方当晚称,目前案件经初步调查,女事主张某(21岁,某大学大三学生)反映27日下午16时许,其被以前实习时认识的男子成某(29岁)带至寺右二马路某酒店实施强奸。南方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当晚回应称,关于网传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一记者诱奸女实习生的贴文,该集团高度重视,已经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根据最新消息,成某已被刑事拘留。

  从笔者角度看,虽然目前女生已经向警方提起了控告,成某已被刑事拘留,但案件结果还有待警方最终调查。更多的媒体对此事件转载发酵,事件的焦点转向“潜规则”和“性骚扰”。

  在这个事件中,涉及到强奸、诱奸、潜规则和性骚扰几个概念,有必要先厘清。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

  而“诱奸”一词不是法律用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排除在刑法的强奸罪诸种客观行为外的。

  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但是却又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规则。在涉及到职场的特定语境里,通常是指下级或下属在性方面的一种付出。

  性骚扰,是指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请注意,不是犯罪的行为)。

  一般来说,在强奸案件里,要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比较容易,但要证明有暴力或胁迫的存在就比较难。当被害人指控被告有强奸行为时,被告往往就拿被害人是自愿作为辩护理由。从之前网上爆料的信息看,这个女实习生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采取激烈的反抗措施,且在过程中有很多机会离开记者,但可能出于一种对实习指导老师的尊重,或者一种当时情境下的被压迫感,或者恐惧感,或者其他的什么原因,女生最终还是走进了房间。有关“强奸”的证据,从之前网上能够看到的主要都是来自于这个女生以及她朋友的爆料。从证据有效性角度看,这些证据都是单方面的。当然,随着成某的被刑拘,可以初步判断警方已掌握了有用的证据。

  在这个事件里,虽然以控告强奸作为发端,但最后的话题仍被聚焦到“职场潜规则”和“性骚扰”。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一些“潜规则”的严重性远远超过“性骚扰”,其游离于“强奸”和“性骚扰”之间,有时又向“强奸”或者“性骚扰”不同的方向发展。

  一位媒体的朋友说,就媒体来说,其行业垄断性非常强,尤其在我们国家,媒体的垄断性更加突出,圈子的壁垒是很森严的,途径有限。新闻是讲经验的行业,没有行业经验就进不了,因此在这个圈子里,实习非常重要。在一些媒体特别是比较强势的媒体中,“睡女实习生”俨然成了一种潜规则,甚至成为某些男性媒体从业人员的“隐形福利”,甚至有的有头有脸的“男老师”和女实习生开房,还让对方付房费。只不过,这次这个勇敢的女孩揭开了盖子。此外,在有的大学里,也有一些教授利用发论文、写鉴定等权利,对涉世未深的女学生女下属实施威逼利诱。甚至学术界有一种说法是“不想当师娘的师妹,不是好师姐”。论文能不能过,关键是能不能“当师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欧美高校几乎是一刀切地禁止师生恋,就是为了防止校园的性腐败。

  由于性骚扰和潜规则的特殊性,从刑法上惩罚有很大难度,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对于职场性骚扰和潜规则,主要是从民法的角度来保护被害者。

  在美国,有个公平雇佣委员会,明确雇主就是制止性骚扰的责任方。因为实施骚扰行为的管理者都是在得到雇主充分授权后,在职务行为中实施的性骚扰,管理责任自然要转嫁到雇主身上,除非雇主证明受害者没有举报过,否则就要赔偿。美国加州一名外科医生助理安妮曾于2006年到2008年间频遭同事性骚扰,她向人事部门举报后反遭辞退。2012年,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68亿美元作为补偿。因为出现职场性骚扰,公司可能遭遇天价索赔,所以美国公司对于反性骚扰很重视,正式员工在入职前都要进行相应培训。

  假如这个案子里的女实习生在刑事控告上因为证据方面的问题无法成立,她转而寻求民事诉讼,女生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但有些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里法院掌握的赔偿标准还是比较保守的,法官一般会掌握一个原则,即不允许原告通过诉讼获利,但究竟何为“获利”,就有较大的主观性。例如精神损害赔偿,上海法院一般都掌握以五万作为上限。而这个上限,通常对应死亡或者遭遇最重度伤残这样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法院的民事判决更多的是一种损失性赔偿,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这也是很多民事诉讼里被告无所畏惧的原因。所以女生如果打民事诉讼,可能得不到什么东西。

  如果我们的民事诉讼里增加惩罚性赔偿,通过判决数额很高的赔偿金,也可以有效维护被害者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利,那样的话,估计很多潜在的玩火者就会知难而退了。判决赔偿一万两万可能不痛不痒,但如果判决赔五十万一百万甚至五百万一千万,这样的惩罚效果可能远远胜过一两年的自由刑。

  如果这样,估计想和实习生上床的记者、教授、上司就会少很多了。毕竟,这样打一炮太贵了。潜规则有风险,嫖娼会被嫖娼死,今后荷尔蒙旺盛的流氓们会不会转战充气娃娃,带动这个新兴产业的深度发展?啥叫蝴蝶效应?这应该也算是。

  (原标题——强奸、诱奸、潜规则和性骚扰:刑法惩罚难成立,何不考虑增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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