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汉忠:抗强拆英雄还是杀人犯?

更新时间:2014-12-19 09: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3年12月3日,江苏苏州严山村村民范木根砍死两名拆迁人员,被视为抗强拆、抗血拆自卫的符号性人物。丁汉忠被称为山东版的范木根,更恰当的说法是范木根是江苏版的丁汉忠,因为丁案发生的时间要早于范案。...

  2013年12月3日,江苏苏州严山村村民范木根砍死两名拆迁人员,被视为抗强拆、抗血拆自卫的符号性人物。丁汉忠被称为“山东版的范木根”,更恰当的说法是范木根是“江苏版的丁汉忠”,因为丁案发生的时间要早于范案。

  2013年,山东潍坊丁家山村村民丁汉忠及其母的房屋,均被划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未谈妥,丁家迟迟未搬迁。2013年9月25日,数名拆迁者试图拆除丁汉忠母亲的房屋,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其中两名拆迁者死亡。2014年7月28日,潍坊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他不服上诉。但在上诉状递出4个月之后,他还未接到开庭通知。

  那么,丁汉忠抗拆砍死两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正反双方争辩激烈。

强拆

  漫天要价,强拆有理?

  支持者认为,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把宅基地等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然后置换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来。一这不是无偿的,农民把宅基地等复垦为耕地,获得了额外建设用地指标的城市是要给补偿的,二这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为了在节约与保护耕地的前提推进城镇化。

  但某些农民不理解,像被拆迁的城中村农民一样索要高价。其实这两种情形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农民的土地直接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了,索取市价还有一定道理。前者没有征用,只是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已,城市只是取得了用地指标,总不能以城市建设用地的市价来补偿吧?否则就会出现下述结果:城市通过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用地指标时,要支付一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市价;然后再征地取得建设用地,再支付一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市价,太荒唐了。

  支持者因此认为,对漫天要价者,出于公共利益,就应该强拆。

  反方者则表示,不要树立虚假的靶子好不好?在丁汉忠案件中,村里出面签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拿了钱,但给的补偿也实在太低了。丁家山村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村此次拆迁需搬迁的33户,分为四类分别进行补偿,正房补偿标准为每平米350元,偏房为每平米200元,比较好的偏房为每平米300元。

  丁汉忠家边正房三间、西侧和南侧还有偏房近四间,加上院子共近300平米,总共才补偿3.6万元左右。丁汉忠母亲的房屋稍小,只补偿2.3万左右。拆迁后的安置房需4.8万一处,“还得再交钱,我们觉得不能接受”。

  这个200-350元每平米的补偿标准,用来补偿房屋的建筑成本都远远不够吧?放弃了宅基地进安置房,这土地用途变性的差价考虑了吗?宅基地可是建设用地哦。如此低的补偿标准,丁家没有同意拆迁,有什么不合理的?强拆有什么合理性可言?

  拆母亲的房子需要下此重手吗?

  认为丁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支持者指出,丁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母亲的房屋进行拆除。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赶往现场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

  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与黄中太先后死亡。

  支持人认为,强拆的不是丁汉忠本人的房子,而是其母亲的房子。拆迁人员即使是侵犯私权,侵犯的也不是丁汉忠本人的私权。而且,丁汉忠用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又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针对的都是要害,如果不是有杀人的故意,是不该下如此的狠手的。

  而持反对意见的人表示,这种说法真够“理中客”的。丁家院子里有北屋六间,三间大屋是丁汉忠所有的宅基地,三间稍小的屋子属于丁汉忠母亲,丁汉忠与母亲的房子本来就在一处好不好?当丁汉忠母亲房子在没有达成协议被强拆之时,你难道要求一个年迈的老太太跳出来保护自己的私权吗?她的儿子站出来无可指摘。

  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条,丁汉忠就是正当防卫,委屈一点也可以算防卫过当,但与故意杀人不沾边。为了保卫母亲的私产不被强拆,丁只能以防卫性暴力反制侵犯性暴力。

  连本案一审判决书也承认: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避免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村委会为了公共利益强拆合理吗?

  支持者强调,如果农民把代表政府的强拆一方砍死都算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就是鼓励千千万万的农民当钉子户,政府的权威将何在?社会的秩序将荡然无存。为了公共利益征地建设等都搞不下去了。把丁汉忠塑造为反抗强拆的英雄,只会强化“仇官”情绪、对社会安定也是不利的。

  反方也反问,连村委会都算政府啦?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府,这个是常识吧?出于公共利益强拆也不是不可以,但要有经过正当的程序,这个村委会强拆履行了任何正当的程序了吗?如果没有正当程序,请问和一般暴徒侵犯私产有什么差别?维稳的前提是维权,侵犯权利的秩序带不来真正的稳定。

  辽宁本溪张剑案应该成为丁汉忠案的指导案例。张剑父亲在本溪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成了钉子户。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2009年9月4日,本溪中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个案子当时被视为法庭保护私权的积极信号。

  【点评者说】丁汉忠案涉及到的问题太多了:私权保护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成色啊……这里且谈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不仅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亦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10条)。法律对正当防卫是不含糊的,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限防卫权”难得一见。

  某省高法官微发布过一案例:姜某看了侯某等人一眼,引起侯某三人追打,姜某警告未果后持刀乱捅,致二死一伤。法院认为姜某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一位法官吐槽:“被三个人围殴还不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获得无限防卫权,那要怎么样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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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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