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科保护未成年人的几点做法

更新时间:2014-05-21 10: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屏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对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形成的几点做法: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况1.深入落实《新刑诉法》...

屏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对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形成的几点做法:

  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况

  1.深入落实《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工作。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如:2013年,屏山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刘某某、罗某二人为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2.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学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新刑诉法以特别程序专章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目的是实现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以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增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公诉科深入屏山镇某小学举行法制教育讲座2次。由具有10余年教学实践的检察官主讲,例举我县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案例——学生自杀、车祸身亡、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杀人、贩卖毒品,包括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几类多发性的案例,以互动的方式深入分析未成年人被他人伤害和被自我伤害的原因,启发同学们要从小养成“勤、仁、慎、勇”等良好习惯和品性,才能有效避免被自我伤害,防止走上犯罪道路。课上,数百名学生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踊跃回答,课堂气氛热烈,收到了良好效果。该学校领导表示:课上所讲案例具有代表性,内容实际翔实,对帮助同学们远离犯罪、防止受到犯罪侵害具有重大意义。

  3.加强对审判环节的各项诉讼监督。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意见。如吉石某某(16岁)、马黑某某(17岁)等人盗窃案,审判人员在核对被告身份时,讯问二被告人有无前科,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庭审后,公诉人就此与审判人员交换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已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因此庭审中不应当就此类问题当庭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审判人员对此认可,并表示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改进。

  4.建立驻校青少年维权工作站,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方法、新路子,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

  5.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询问被害人时要求其监护人在场,与其监护人深入交流以更好地了解被害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同时注重加强刑事被害救助工作,在过去三年中,及时将被害人信息传递至控申科,有7人获得了经济赔偿。

  6.分案起诉,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为避免因成年被告人拒不认罪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也不能很好的认罪、悔罪,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因惧怕遭成年被告人报复而心存畏惧,不敢作客观供述而影响法庭调查,在相继制定和完善《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规范》、《关于在公诉环节进行刑事和解的实施意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的基础上,于201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如杜某、李某等人盗窃一案时,将刚满16周岁的杜某与已成年的李某等人分案起诉,并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分庭审理,在利用审理过程对未成年的杜某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深刻悔罪及同案量刑获得平衡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

  2011年至2013年,屏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共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19件,涉嫌罪名均为强奸,约占强奸案总数的65%。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为19人,其中:5岁以下1人;6-10岁2人,11-15岁13人,16-18岁3人。加大惩处侵害未成人的案件惩处力度,凡是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实行快捕快诉,公诉阶段争取在一个月之内审结案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时向法庭建议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

  三、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意见、建议

  1.加强教育管理,尤其要遏制“交朋友”中产生性侵案。一是坚持学校和家庭教育并重模式,将“早恋”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老师和家长一定要防微杜渐,发现“早恋”苗头的情况的要及时交心谈心,宣传“早恋”的危害,使其理解并最终放弃,切忌不能采取粗暴打压方式来解决未成年人“早恋”问题。

  2.强化法律宣传,提高意识。充分利用法制副校长、青少年维权岗等平台,有针对性地开设未成年人法律讲座,通过讲解容易在未成年人中发生的犯罪,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如:对性侵案件中发案率较高的强奸案进行重点讲解,剖析强奸案的构成要件,着重阐明强奸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以其是否自愿为转移,防止“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此外,通过举例说明增强女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教授一些遭遇性侵害时的自救和寻求他救的基本方法。

  3.加强刑事被害救助工作。一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及时缓解被害人压力。公诉部门在办理未成人被性侵案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应当第一时间向本院刑事被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刑救办”)报备。刑救办收到后应优先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结合性侵案实际情况,按程序解决救助金并及时发放到受害人手中,缓解性侵害给受害人带来的医疗困难等经济压力。

   4.注重心理疏导救助模式,帮助受害人恢复自信。未年成年人性侵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创伤,如果不及时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这些创伤会如影相随受害人一生,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因此,检察机关除给予受害人司法救助金外,进行心理安慰、情绪疏导和消除影响显得更为重要。比如:邀请心理辅导专家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抚平受伤的心灵;到受害人住所地或学校,消除社会大众对受害人的非议或者歧视,还受害人平静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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