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贾某某与李某某同为凉城县蛮汉镇人,且年过六旬,无配偶、子女,属孤寡老人。2013年1月13日下午,贾某某在蛮汉镇某村将被害人许某(女,精神分裂症病人)领回家,李某某见状,遂一同来到贾某某家,贾某某将自家大门反锁,在其家正房炕上对许某实施了强奸;随后,李某某也对许某进行了强奸。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性自卫能力。
凉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无性自卫能力人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介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于是,该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