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失窃案接受一辆汽车和3万现金馈赠

更新时间:2012-12-18 1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今年3月26日凌晨,吉林市河南街附近某表行发生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两名犯罪嫌疑人躲过监控设施,用了一个多小时盗走445块各式手表,总价值380余万元。吉林警方历时40余天成功破获这起案件,并于5月27日上午召开返赃会。失主为表示感激,赠送公安机关一辆汽车和3万元

  今年3月26日凌晨,吉林市河南街附近某表行发生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两名犯罪嫌疑人躲过监控设施,用了一个多小时盗走445块各式手表,总价值380余万元。

  吉林警方历时40余天成功破获这起案件,并于5月27日上午召开返赃会。失主为表示感激,赠送公安机关一辆汽车和3万元现金。

  新闻回放

  表行失窃案破获后,失主以一辆车和3万元钱表达自己对公安机关的感激。但是,公安机关有权收取失主的赠予吗?吉林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表示,破案是公安的职责,这笔感谢费不该收,否则会影响形象及威信,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公。记者就此展开采访,发现争议颇大。

  ■当事方说法

  失主:

  心甘情愿表感谢

  据了解,案件发生以后,警方对全市旅店、洗浴、网吧等场所进行全面走访,查找形迹可疑人员,并奔赴长春、沈阳、哈尔滨等10余城市,走访典当行40余家,走访调查群众300余人,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在采访时表行店主表示,破案虽然是公安的分内之事,但确实付出了辛苦努力,他赠送警方财物,是表达一份感激之情,也是心甘情愿的。

  警方:

  劝过失主不必捐赠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局长郭树明。他说:“车辆确实给了刑警队,作为办案车辆使用,给的钱也用于办案的经费。虽然没有相关规定说公安机关可以接受馈赠,但是这个是很正常的。”

  随后,记者来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与杨学志副局长进行了沟通。

  记者:5月27日的返赃大会上,失主赠送了一台轿车和3万元钱,是吧?

  杨学志:嗯。

  记者:车和钱用到什么地方了?

  杨学志:失主一再强调,钱和车都要给刑警队。他是为了鼓励公安机关尤其是刑警队,在今后能够更快破案。钱都用于公安破案了,没有落到民警个人头上。

  记者:这钱是他主动给的吗?

  杨学志:他是主动、自愿捐赠的,因为感动,表达感激之情。开始他非要捐两台车,当时我们劝他,都是血汗钱,不容易。经过多次协商,才答应只给一台车。包括返赃大会仪式,都是失主要求搞的。

  记者:公安内部条例上,有没有可以接受馈赠的相关规定?

  杨学志:没有相关规定,事实上都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确实有国家财政支持,但很多具体的工作,比如这些手表的估价,就需要10多万元钱。这笔钱谁来出?我们没有这笔费用。[page]

  记者:是不是有拒绝馈赠的规定?

  杨学志:拒绝馈赠是针对个人的,个人不能接受受害群众的馈赠,但对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规定。

  记者:但是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受赠对象。

  杨学志:有这规定。但这是个人意愿赠送的,不是谁逼他的。我们周末总是加班,节假日从不休息,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啊?人谁不需要帮助啊?公安机关也需要帮助。

  ■专家观点

  教授:不应接受馈赠

  记者采访了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她表示公安机关不应接受受害人馈赠,理由有五点:

  其一,于法不合。《人民警察法》等法有明确规定。

  其二,不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政府服务于民乃是其基本职责,无论如何努力皆不为过。

  其三,于现代市民精神也不相符。公安机关破案即送东送西,乃古代清官观念的体现,而非现代之平等自由市民精神。

  其四,容易养成权力腐败之温床。公安机关之办案经费乃由国库开支,经费紧张及办案环境之改变应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合力解决,不能以此理由而接受赠予。

  其五,如当事人一定要赠予,可劝诫、引导其将财物赠给福利机构或其他公益基金,而不应自己接受。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洁教授也认为,如公安机关接受当事人捐赠,容易引起社会的质疑。

  李洁表示,赠予是事后的,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构不成贿赂,但存在着助长不正之风的可能性。如果公安机关存在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接受赠予具有一定的不得已性,但要保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执法者应保持中立,接受一方的赠予会破坏这种中立,至少在公众看来有这种嫌疑。

  律师:此行为涉嫌违法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此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受赠对象。

  刘海波表示,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据此,公安机关接受当事人馈赠的行为是违法的。

  ■群众争论

  支持者:“表示一下”在情理之中

  吉林市民李女士说,公安机关收受馈赠没有不当的地方,如果觉得不可接受,完全是情感上觉得,破案是公安机关应该做的,但赠予别人东西也是失主的权利,只要出于自愿,没有什么可质疑的。[page]

  一家经营服装生意的店主表示,盗窃分子太可恨了,公安人员破案难度大,有时还得风餐露宿。除了上级嘉奖,作为失主表示一下,也在情理之中。

  网友正义:政法部门条件的改善不能依赖于社会捐赠,但也不应该拒绝捐赠。赠予在法律上没有对象之分。

  网友asingun:公安局作为政府部门,接受捐赠未尝不可,但接受的捐赠应归国家所有。

  网友杨杨:可以收,此案符合《合同法》185条,构成赠予合同。

  反对者:给人感觉花钱才能破案

  市民王女士则认为,警方破案是职责所在,不应该接受赠予。虽然失主表达感激,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公安机关接受赠予感觉有些怪怪的,“就好像是花钱才能破案。”

  商人袁先生表示,他自己是合法纳税人,每年缴税好几千元,就是给政府部门使用的。财政费用由国家拨付,不应再变相花费纳税人个人的金钱。

  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表示,有人可能会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人或社会组织都可以自愿捐赠或受赠。但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和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可行”刚好相反。所以,政府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新闻链接

  ■2003年11月11日上午,陕西省榆林炼油厂职工打着横幅,将感谢信、锦旗及50万元支票送到榆林市公安局,以此感谢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为该厂追回288万元货款。

  ■2006年9月26日,一架警用直升机在山西五宿机场试飞。在试飞现场,山西省公安厅厅长特别对一名煤矿矿主表示了感谢,因为购买这架直升机,矿主赞助了800万元。有评论指出,在此次事件中,山西警方涉嫌集体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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