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应不应该得到保护?

更新时间:2012-12-18 22: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张二江、刘晓庆是近来媒体上曝光率最高的两个名字。但是记者也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大众媒体排山倒海般地批倒批臭五毒书记,恶损刘晓庆这个恶心那个丑态的同时,《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法制媒体的另一类理性文章也频见于报端。其中一篇《也说丑态》的文章,针

张二江、刘晓庆是近来媒体上曝光率最高的两个名字。但是记者也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大众媒体排山倒海般地批倒批臭“五毒书记”,恶损刘晓庆这个“恶心”那个“丑态”的同时,《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法制媒体的另一类理性文章也频见于报端。其中一篇《也说丑态》的文章,针对媒体在对湖北公审张二江的报道中大量使用的“张二江大言不惭地说”、“声嘶力竭地说”,在法庭上“装腔作势”,“惯用伎俩是闪烁其辞、避重就轻”,有时“呆若木鸡,双腿吓得直发颤”,有时“声嘶力竭”、“咆哮公堂”、“负隅顽抗”,“竭尽诡辩之能事,但仍然掩盖不住丑态百出”等等语言,尖锐地指出:法庭辩护是法律给予律师和被告人自己的权利,有指控而不容辩护的审判,也许最能合乎“正义的心情”,但绝不合乎正义的程序,也绝非是真正的审判。张二江行使其正当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无可忍受的滑稽表演。把一个被告人正当的自辩过程写得下作不堪,侮辱的不是张二江而是法庭。把正当行使权利的过程视为“丑态百出”,真正出丑的是媒体自己。
另一篇文章,在针对有关媒体披露刘晓庆被关押期间曾请求出去“焗一焗头上的白发”,“刘晓庆原本就有满头白发”等内容时指出:刘晓庆作为一个演艺明星她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过去她一直悄悄地靠焗油掩盖头上的白发,说明她不愿让公众知道这一点,这个“秘密”已经成了刘晓庆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媒体将其个人隐私中与案件本身毫无关系的内容公诸于众,应该说严重侵犯了刘晓庆的隐私权。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普通公民一旦成了犯罪嫌疑人还有没有民事权利可言?他(她)的人格权利该不该受到保护?社会该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自己有没有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刘晓庆过去的法律顾问疾呼:请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记者就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采访曾担任过刘晓庆5年私人法律顾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一副会长、星韵律师事务所曹星律师时,他刚听到记者介绍要做这样一个专题的前半句话就在电话里高声说:“太好了。在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这样的声音太少了。”曹律师对记者说,国家税务机关查处偷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国家税法及财政收入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事实证明刘晓庆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律,她与任何一个公民一样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一切都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从法律的角度讲,刘晓庆目前还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她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各种民事权利,任何人和媒体无权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践踏她的人格尊严。曹律师还说,即使刘晓庆以后真的被判有罪服刑,只要法律没有剥夺她的公民权,她的人格尊严,她的名誉权、隐私权依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目前有些媒体借刘晓庆被捕之机,报道她的种种绯闻,将她的一些个人隐私公之于众,甚至通过一些文化传播工具大肆侮辱她的人格,这显然有趁人之危、落井下石之嫌。

曹律师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媒体和每一个公民的言行举止都应该以法律的标准进行约束。一个人触犯了法律,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媒体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客观地报道案件本身并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报道应该是真实客观、有节制的。目前有些媒体将正常的报道当成一种商业炒作,为了提高报纸的发行量不惜以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不仅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也是一种无视法律的做法。

据曹律师介绍,在近来一些媒体对刘晓庆“狂轰滥炸”的一片声讨声中,他撰写了一篇请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的文章,发表在8月2日的上海新闻午报上。几天来很多读者给他打来电话,表示赞同他的观点。一位89岁的老人费了很大功夫找到曹律师的电话,专门感谢他在这样的时候能够站出来说两句公道话。曹律师说:“这说明读者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水平也在提高,并不是一味地编造一些花边新闻、多登一些侮辱人格的“檄文”就能赢得读者的眼球,提高报纸的发行量。他说,我这样做也并不仅是为刘晓庆说几句公道话,而是从整个国家的法治形象考虑。刘晓庆是一个在境外也有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不应该因为她目前只是涉嫌触犯了法律,就什么人都可以借机去糟蹋她的人格。”曹律师告诉记者,1990年刘晓庆诉新华社驻成都军区记者站某记者侵犯其名誉权,他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认识了刘晓庆。在曹星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刘晓庆对侵权记者的失误做了大幅让步,后使此案调节结案。曹律师和刘晓庆也从诉讼对手成了朋友。1991年到1995年期间,曹星律师应邀一直担任刘晓庆的私人法律顾问。刘晓庆被捕前,曹星律师曾与其通过电话。目前曹律师已指派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姚律师和另一位律师共同担任刘晓庆的辩护人。据他所知,刘晓庆被捕前一直在公司抓紧最后的时间剪《洛神》的片子,她希望能把手里的电影变成钱,用来向国家交罚款。 [page]

张二江的辩护人说:“媒体审判”成了无形枷锁

近日在湖北潜江公开审理的张二江案的两位辩护人,也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该不该受到保护的问题感受颇多。

张二江的辩护人之一,武汉大学的李希慧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讲,被告人在没有被判刑之前应该享有正常公民的所有权利,他的合法权益包括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作为张二江的辩护人之一,我接手了张二江的案子并通过大量调查取证,第一个突出的感觉就是张二江的案子远没有媒体报道得那么严重。这说明媒体在对张案的报道过程中,有夸大事实的倾向存在。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法庭在公开审理张二江案的过程中,张二江有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的媒体在报道中把张二江在法庭上依法行使自我辩护权挖苦为狡辩,这是非常不合适的。至于张二江在自我辩护中使用什么样的语言,什么样的表达方式,只要法庭没有禁止都应该说是他的自由,不应该成为被讽刺、挖苦的对象。还有的媒体在报道张二江的桃色新闻时,说他和108个女人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把张二江的合法妻子也包括在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当中,这显然是侵犯张二江和他妻子名誉权的行为。

李教授认为,法治报道除了有向公众传递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客观的而不是主观臆想、道听途说的信息之外,还负有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的责任。所以法治报道应该尽量地使用法言法语,做法治报道的记者本身也应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报道法律事件的过程中,不致于犯一些低级的常识性的错误,把读法治报道的公众引导到无视法律的歧途。

张二江的另一位辩护人——湖北潜江市法律顾问、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汉生律师,也对媒体任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倾向有同感。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我们掌握的证据,张二江案只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目前我作为张二江辩护人的压力不是来自案件本身,而是来自媒体的渲染和炒作。高律师说,甩开外在的因素,我们估计张二江的刑期应该在5年以下。但是现在我们几乎没法预测案件的结果,因为“媒体审判”已经给案件审理套上了一个无形的枷锁。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何不能得到保护?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巩莎律师事务所主任巩莎律师,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对记者说,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这一点作为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已经体现到了从过去把受到司法机关侦查、拘捕的人统称为罪犯到现在称为犯罪嫌疑人的称呼上的改变,这一改变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无罪推断原则和对涉嫌犯罪的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那么为什么在现实中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呢?巩律师说,这恐怕首先要界定清楚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一般来讲与犯罪事实有关系的报道所涉及到的犯罪过程的描述,不好说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比如对一个强奸杀人犯的报道,不能说对其行为过程的叙述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再比如说,形容一个杀人犯杀人多用十恶不赦来概括就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但是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披露与案件本身无关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就应该被视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在法庭未判决之前进行有罪推断性的报道,或是在报道中大量使用夸大犯罪事实、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侮辱性语言,就应该被视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

巩律师认为,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首先与我们对媒体功能的理解有关系。有些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侧重于达到教育的目的,为了扩大宣传面,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有可能就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再有这与我国目前还没有新闻立法也有关系。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行为人就缺少行为准则,出了问题也不好依法追究。第三与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犯罪嫌疑人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机制有关。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立案侦查阶段,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家人和律师的沟通也受到很多限制,所以他(她)们很难掌握自己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他(她)们掌握了自己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以至于出庭都比较困难,我国对民事诉讼采取的又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虽然现实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犯罪嫌疑人为此主张自己权利的个例却几乎没有。高汉生律师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还与其自身观念上的误区有关系。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清楚即使失去了人身自由,也还有很多的民事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总觉得一旦被拘被捕就全完了,再主张权利也不会有人理睬,只好任人宰割。正是这种误区以及上面所介绍的一些其他原因,放纵了社会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page]

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起诉侵权者?

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对此问题的回答基本上都是肯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宋英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界已经注意到目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的问题,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途径上存在的困难。并且已经试图通过改革、完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途径,从程序上打通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渠道,也给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行使民事诉讼权创造条件。

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还介绍说,犯罪嫌疑人即使现在因为种种限制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起诉侵权媒体,他们也有权在获得人身自由之后去这样做。记者问:假如刘晓庆最终被判有罪,要经过几年的服刑,那么等她出来后再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呢?专家答:不会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从原告知道自己被侵权的时间算起,而不是以侵权的发生时间为准。

中国记协专门开会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面对法律界人士对目前媒体在报道法律事件中的问题提出的指责,媒体本身该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呢?记者采访了全国记协的有关人士。据介绍,目前新闻报道出现的假新闻、炒新闻的现象,已引起全国记协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记协近日刚刚召开了3个针对假新闻和炒新闻的行业自律会,要求传媒界时刻牢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只为扩大自己的影响、抓读者而进行商业化的炒作。

这位人士还专门就媒体在报道刘晓庆事件中出现的偏差谈到,新闻竞争到了白热化阶段,同题竞争、生存竞争的残酷现实,使一些报道背离了新闻真实客观的原则,靠捕风捉影、臆测推断造出所谓的独家报道,或是靠耸人听闻、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去迎合所谓的读者口味。这种做法已经在读者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此次全国记协召开的针对假新闻、炒新闻的读者座谈会上,到会的社会各界读者代表对假新闻、炒新闻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批评,有的甚至指名道姓地提出谴责。这位人士说,越在这个时候,有头脑的新闻工作者越应该考虑到肩上的责任和究竟什么样的新闻才能真正赢得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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