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

更新时间:2013-05-13 23: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其心理活动有不同的感情、情绪表现。伴随审讯工作的深入,其心理活动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审讯人员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科学的审讯方法,就会在较短时间内击破犯...

  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其心理活动有不同的感情、情绪表现。伴随审讯工作的深入,其心理活动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审讯人员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科学的审讯方法,就会在较短时间内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从而突破全案。一般情况下,正常人的心理活动虽然有时根据各自生活阅历、成长经历、文化程度、性别、职务高低等不同,有一定的区别,但也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在审讯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一般会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对抗阶段。这是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抵触情绪占主要地位。对抗的主要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原来位高权重,突然被带到特定的环境中讯问,会产生条件反射性的抵触情绪;二是害怕受到刑事追究,采取对抗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三是自恃自己关系网广,觉得自己能侥幸过关而不交代罪行。

  在实践中,刚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十分明显,几乎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要经历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不回答检察人员的提问,而是大谈特谈自己在工作中的贡献、荣誉、如何廉政或是大谈与某大领导的关系如何,给检察人员施加心理压力,给自己打气,或公然顶撞检察人员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或装疯卖傻、装病等。

  在对抗阶段,审讯人员应以讲政策、讲原则、讲检察机关办案规矩、讲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为主,不要过早讯问具体案情。因为,对立情绪使讯问无法进行,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根本听不进去。如果处置不当,其对立情绪会更加嚣张,对抗阶段的时间更长,甚至使场面失控。在这个阶段,审讯人员一定要始终掌握审讯的主动权,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信念,不被犯罪嫌疑人一时逞强吓倒。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冲撞审讯人员的语言或举动,要立即斥责,必要时给予一定强制措施,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威风。强大的审讯攻势,耐心的法律政策教育,配合必要强制措施,会很快使犯罪嫌疑人由对抗阶段进入僵持阶段。

  二、僵持阶段。在审讯的僵持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情与对抗阶段比相对平静。这时,抵触情绪有所减弱,但侥幸心理逐渐上升,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精力主要用来对付审讯工作。此时,审讯工作由原来主要讲政策、讲法律,逐渐过渡到讯问有关案件的实质内容和案件细节方面。

  审讯进入到僵持阶段后,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人员的发问,语气相对缓和,神态较为平静。二是主动与办案人员拉关系、套近乎、想方设法套取反贪部门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三是对审讯人员讯问的案件情节会比较注意,会设法狡辩。四是一旦讯问到案件关键情节会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干脆不语,实际在仔细听取讯问,暗地里则在琢磨如何逃避罪责。

  审讯人员在僵持阶段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选准案件突破点。如果选错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可能非但不配合审讯工作,还会使态度逆向转化,倒退到对抗阶段,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二是适时出示证据。在这个阶段要掌握好出示证据的时机,有些证据直接出示,有些证据展而不示,就是审讯人员拿着证据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反复展现,却不让犯罪嫌疑人看清具体内容和细节,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联想。三是审讯人员要进行大量的提示性发问,不涉及到具体细节,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产生“掌握了犯罪证据”的状态,在心理上有压力感。四是讯问语言要坚定、有力,在气氛上形成强大压力,促其心理动摇。

  三、矛盾动摇阶段。就是犯罪嫌疑人从不认罪的消极心理状态,经过审讯人员的信息交流、证据展示等审讯工作后,产生了趋于供述认罪的动摇的心理状态。由于这种心理状态具有不稳定性,一旦把握不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会退回到僵持阶段,给审讯工作带来被动。在矛盾动摇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会出现激烈的斗争状态,供与不供的心理交织在一起。主要表现:一是在身体上表现为浑身颤抖、搓手捏脚、目光呆滞、哭泣、用手拍头、唉声叹气,向讯问人员要水喝、要烟抽等;二是向讯问人员打听如果供罪,能否不追究责任、减轻责任、有哪些从轻条件等;三是向审讯人员提出条件,如让我见一下某亲人或领导或朋友,在这个阶段侥幸心理趋于瓦解,犹豫动摇想交代犯罪的心理逐渐上升。

  审讯人员一定要准确把握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一方面要保持审讯的高压态势,继续施加强大压力,表现“硬”的一面,防止其返回僵持阶段。另一方面要讲政策、给出路、适当满足其一些要求,增加人文关怀,体现“软”的一面,加速其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过程。虽然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经瓦解,但仍有反复的可能性,这种动摇情绪如果不能及时捕捉,并施以正确的审讯方法,其残存的抗拒心理就会死灰复燃,重新进行对抗。

  四、供述阶段。这是审讯双方最后决胜阶段。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彻底瓦解,精神一蹶不振,无法重新唤起继续抗拒的意志力,感到除作出供述选择之外别无出路。在这个阶段,一是审讯人员一定要一鼓作气,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一气呵成,从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起连续审讯,问清全部的犯罪事实。切记犯罪嫌疑人交代一小部分犯罪问题而停止审讯,就如同体育比赛在己方占上风时不能暂停。因为由于畏罪心理的驱使,残存的侥幸心理作用,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一部分犯罪事实后,能少供就少供,没有觉察的问题不供,使交代的犯罪事实不彻底。二是在此阶段以引导、鼓励为主。特别是审讯人员要文明用语,多用亲情打动促其完全交代。一般不要施以高压,防止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感,从而走向对抗。

  由于人的心理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阅历以及审讯人员的自身素养、审讯技巧的不同,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在各个阶段表现的时间长短、强弱各不相同。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采取科学的审讯方法,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又确保了办案质量。

  相关法律知识: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有哪些?

  讯问策略的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时机、方法、手段,以及讯问人员所持的态度、言行举止等。讯问策略应当具有针对性、灵活性、计谋性和合法性等。常见的讯问策略有:

  1,思想教育、攻心为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是贯穿整个讯问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案件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政策、法律、形势与前途教育,从心理上征服犯罪嫌疑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罪行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明白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彻底如实地交代罪行。侦查人员在运用该策略时,必须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审时度势、宽严相济、耐心细致,做到言行严肃诚恳,解释问题注意分寸、客观公正。

  2,由浅入深、迂回渐进。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意识地绕过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而从有关联的其他问题入手,先扫清外围,后突破核心问题。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了解掌握不多,或者获取的证据材料较少、证明力不强的案件;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可靠性尚有疑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反侦查经验,或者是态度顽固的流窜犯、惯犯、累犯;犯罪嫌疑人竭力作无罪辩解、正面讯问难以突破的案件;多数案件的初讯。》》》查看全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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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询问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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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
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
如果你未参加,则不需要害怕。
请问 检察院怀疑有罪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
你好,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你所说的检察院怀疑有罪的人应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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