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以及纪念馆受理案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二、我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行为人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守追诉时效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后,被害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了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该行为人以后又犯了寻衅滋事罪。此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其所犯的后罪仍然受追诉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