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4日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为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0%;2009年新收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这一于9月1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条文虽然仅有18条,但其蕴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在可预见的未来,劳动争议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他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要求,把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中的失衡失范现象,依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解决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法制日报 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