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那么,如果对定罪量刑没有异议,行为人或检察机关能否单独就职业禁止的适用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持肯定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设置职业禁止的条文本身来看,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明确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行为人违反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可以看出,职业禁止的决定,属于判决或裁定确定的需要执行内容。对法院适用于职业禁止的决定有异议,即不应当适用而适用,或者应当适用而不适用的,或者适用程序不当,或者所禁止的期限不妥,所针对的都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的规定,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行为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其次,通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比较来看,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人设置了禁止令制度,其与职业禁止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禁止令的期间可能短于职业禁止。如管制,其量刑幅度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也就是说被判处管制的人适用禁止令的期间最长为三年;而适用职业禁止的期间是三年至五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适用禁止令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举轻以明重,对于职业禁止的决定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当然也应当提出抗诉。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控辩对等,既然检察机关对职业禁止有抗诉权,那么行为人也应该享有上诉权。
再次,就适用职业禁止的后果来看,虽然职业禁止不是刑罚,但是它在某些方面会对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因为行为人择业的权利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关职业,有可能失去其赖以生存的手段。所以,职业禁止涉及到行为人的基本生活和自由权利,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本着“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当行为人认为法院适用职业禁止不当,影响其权益时,需要有救济途径。而且,对职业禁止的决定能够进行上诉和抗诉,也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石跃 王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