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及处罚

更新时间:2012-12-18 18: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一个罪名,和刑法的任何一个罪名一样,寻衅滋事罪也有它特定的适用范围及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罪在犯罪行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一个罪名,和刑法的任何一个罪名一样,寻衅滋事罪也有它特定的适用范围及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罪在犯罪行为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以上行为还须具备情节恶劣或者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才构成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寻衅滋事罪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因此其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而非某一特定方面的社会秩序或者社会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page]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我国刑法对于此罪的构成采取了罗列式的表述,且以上四个情形之间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因此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因此行为人同时实施数个行为,对于本罪的定罪影响不大,但在是量刑时可以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予取予以充分考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依法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主体。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本罪所规定的行为时,已满16周岁但是未满18周岁,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本罪时的主观方面意识或者意志,根据意志决定行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行为人须有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想法,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而其行为又能充分体现其主观意志。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上,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对本罪的认定

  对本罪的认定,主要是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即不仅要区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此罪,还要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与此罪的客观表现非常相近或者类似的其他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分非常关键,因为这关系到如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一系列的问题。[page]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典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的四种行为,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需要实施全部的这四种行为才构成本罪。但第293条分别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作为本罪客观方面四种行为的限制条件,即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全部四种行为,或者四种行为中的三种、两种行为,但每种行为又未分别达到法条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是否构成本罪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不能狭隘地认为每种情形必须够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应从案件的整个情况来考虑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当然,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与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情形相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相当或更大,既然后者已构成犯罪,前者当然应构成犯罪。但是,刑法第293条对此种情况未作明文规定,这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问题,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予以弥补。在目前尚无明确立法解释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基于法理”或者“出于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等目的或者出发点,对此问题作扩大解释,不能以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甚至破坏刑事法制为代价去追求个案公正,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刑法及司法审判的始终。

  (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的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

  3、本罪与聚众[page]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4、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表现这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仍有如下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身健康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完全相同,寻衅滋事罪侧重于不特定地随意殴打他人,其主要止的并不在于针对某一个人,而是为了寻求某种精神剌激而殴打他人,且不仅限于欧打他人,还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法定情形。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殴打他人且经司法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的,属于行为竞合,根据刑法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选择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3)犯罪主体不一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求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则年满十四周岁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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