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扩张解释是超出了刑法条文字面含义并采取了类比推理而进行的解释,因此,无论是适度的类推扩张解释,抑或是过度的类推扩张解释,均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当前,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扩张解释(即类推扩张解释)直接适用刑法条文定罪判刑的做法均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我国能否因为类推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对它予以彻底否定呢?
刑法具有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大作用,它可以防止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出入人罪,可以防止司法专横,因此,罪刑法定理念是必须坚守的。但是,如果将罪刑法原则绝对化,就有可能忽略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使社会秩序陷于危险境地。在一些情况下,将罪刑法原则绝对化,同样有可能使人权保障机能无法实现,可见,我们不应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而应承认原则之外还有例外。虽然类推扩张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保护机能或人权保障机能,确有适用类推扩张解释的必要。我们应理性地对待类推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并通过立法使两者的矛盾得到调和。为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应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刑法条文应采取严格解释,同时应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作合理的扩张解释(即类推扩张解释),但是,应层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刑法均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实际上均普遍适用扩张解释,而扩张解释实质上是类推扩张解释,为了避免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我国的攻击,在立法上可不用“类推扩张解释”一词,而是用“扩张解释”一词。扩张解释一般指适度的扩张解释,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过度的扩张解释。
为了使类推扩张解释得到合理适用,笔者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类推扩张解释层报制度和刑事判例制度
为了确保刑法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建议我国建立类推扩张解释层报制度和刑事判例制度。具体构想为:法官主动以类推扩张解释的方法适用刑法条文定罪判案时,在案件审级完成后,审理该案的法院应向上一级法院报请审核,上一级法院核准后还要向上一级报请审核,直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这一制度可称为“类推扩张解释层报制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的案件生效,同时,该案件成为了判例,今后全国各地审理同类案件时,应遵循该判例。为了便于全国各地法院更好地遵循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每一个适用类推扩张解释断案的判例时,同时,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该判例中的重要规则概括出来予以规定。[page]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目前,适用适度的类推扩张解释(即传统意义上所讲的扩张解释)断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建立刑事判例制度后,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或报请审核的案件将有较大数量的案件。为了更好地审理这些案件,笔者建议,在立法上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各省的行政区域、人口、面积等情况设立若干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国家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6-7个巡回法庭,这些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地适用类推扩张解释定罪处刑案件的上诉审理或核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