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金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的变革,金融犯罪也在逐步从传统的手工型向现代化、智能化、科技化转变,职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趋势日益明显,犯罪分子的罪恶欲望越来越大。金融系统由于财源集中,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可“一夜暴富”,得“万贯家财”。因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的变革,金融犯罪也在逐步从传统的手工型向现代化、智能化、科技化转变,职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趋势日益明显,犯罪分子的罪恶欲望越来越大。金融系统由于财源集中,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可“一夜暴富”,得“万贯家财”。因而,银行就成了犯罪分子的首要目标。对于金融犯罪活动的发展变化和严峻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认识,要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把我国的金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据此,笔者从理论上系统地研究探讨这个问题,找出其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探求标本兼治的良策,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

  所谓金融犯罪,是指以伪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来重,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除具备一般刑事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具备以下“五性”的独有特征:

  1、行业性。金融犯罪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其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比如银行信贷人员和储蓄人员利用管理银行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打存折的方法,大肆贪污银行储备金等犯罪行为,这无不表明其行业性的显著特征。

  2、多元性。金融犯罪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在我国已入世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呈多元化特征。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的牟利目的走到了一起。其中犯罪者多为中介人或中介人同用款方互相串通共同作案,而被害人往往是出款方。

  3、预谋性。金融犯罪多涉及金融活动,犯罪过程具有预谋性。犯罪分子大都事先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然后利用各环节的漏洞或薄弱点,伺机作案;同时,这类犯罪一个人作案往往难以得手,必须纠集数人分工合作周密策划,设置骗局,因而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以便进行较为充分的预谋。

  4、复杂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业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的迅猛发展,比如利用现代先进印刷、复机设备、电子计算机等。还有一些金融犯罪活动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进行的,其复杂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5、严重性。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大要案明显增多。从一个尚不完善、不规范、法制保障不足的金融环境,向较为完善、规范、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必然会出现一些消极因素。反映在金融犯罪领域,则呈现出案值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威胁越来越严重。以金融诈骗为例,80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而进入90年代至今,案值日趋巨大,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数千万元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就全国来说,如海口、广州、福建、武汉等地金融系统发生的几起特大经济案件,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从1992年以来宜昌市金融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来看,一方面,从作案形式来分析,作案形式既有贪污挪用、监守自盗,又有受贿索贿,也有经济诈骗和渎职犯罪。另一方面,从犯罪特征来分析,其犯罪特征除了具备犯罪案件的一般特征外,还带有明显的自身行业特征。一是年轻人犯罪比例大。从我市金融系统犯罪情况看,绝大多数作案时年龄在35岁以下。二是涉案金额高,危害影响大。过去,数千元上万元的案件居多。近年来,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也有发生。三是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大。前些年,由于“泡沫”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少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单位因资金短缺,纷纷向银行贷款,有的银行在不明新增项目效益,产品有否销路,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担保单位有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个别领导和信贷人员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也有极少数出于私心和个人感情;还有的为谋求小团体利益而受骗上当,将国家巨额资金借贷给经营管理薄弱,投资方向短浅,销售市场不畅的单位,致使大量资金流失,巨额贷款无力如期归还,国家由此蒙受重大损失。

  二

  金融犯罪作为改革时期的产物,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入世后的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将重新分配,银行资金的调拨、信贷、周转频繁,加之法律控制的“盲点”较多,机制活力也不足,必然导致官商作风将在较长时期内严重存在。因此,金融犯罪和其他形态的犯罪一样,都不是单一原因或者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转轨时期金融行业的机制创新和利益格局的打破是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的社会原因。金融犯罪作为改革时期的产物,它是尚未真正建立起金融新秩序与市场经济新秩序阶段而派生出来的社会毒瘤。尽管入世后将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被打破,但由于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商业银行体制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而体现世贸规则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并未立即建立和完善起来,在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特别是我国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各种隐蔽矛盾就可能暴露出来,稍有疏忽,就会酿造金融案件,这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社会根源。

  2、转轨时期必然存在一些法律控制的空白或“盲点”,是滋生金融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经济类型、分配形式等都呈现多元化。由此带来犯罪主体的复杂化和犯罪客体的多重化以及犯罪形式的超前化,现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入世后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管理职能界限尚不分明,金融秩序不协调,使得金融违法犯罪分子有隙可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3、转轨时期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金融犯罪的主观原因。随着我国加入WTO;蜂拥而至的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的“现代文明”,同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旧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金融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及为子女谋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page]

  4、转轨时期金融机构的防范机制不健全,技术防范能力薄弱,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是导致金融犯罪有增无减的根本原因。由于少数金融单位、部门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部门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客观上助长了这些人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家财产,大搞“钱权交易”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此外,还有些金融单位、部门的领导在处理系统内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执纪不严,片面强调“内部消化”,从而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金融犯罪。

  5、转轨时期出现的腐败之风、官僚主义为金融犯罪推波助澜,这是金融犯罪增多的又一重要原因。金融犯罪的猖獗与腐败现象、金融机构官僚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不仅直接助长了贪污、贿赂以及金融犯罪的发生,而且引起了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甚至整个金融市场内部的混乱,为金融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机会,甚至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保护伞,这样,无疑削弱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斗志和能力,刺激了犯罪分子金融犯罪的欲望。

  从近几年宜昌市金融系统内部职工违法犯罪原因来看,在主观上:一是钱欲驱使,见利忘义,思想霉变是引发犯罪的先导。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杜会经验欠缺,识别能力差是诱发犯罪的土壤。三是经商、炒股、谋第二职业欲发财致富是走向犯罪深渊的内在动力。在客观上:一是社会消极因素是诱发职工犯罪的催化剂。二是管理上的松弛和制度上的空隙,是职工犯罪滋生蔓延的温床。三是进人把关不严,少数临柜人员业务素质差,给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电脑微机作案以可乘之机。四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打击不力,处理不严,是职工犯罪增多的又一客观原因。

  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安全又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因此,防范和控制金融犯罪,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引导和规范各种金融活动。金融法制是国家为了促进金融关系的正常发展,保证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按国家意志规定的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在我国已入世的情况下,我国金融立法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有关规范和调控金融领域内金融秩序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少,而且层次低,有的仅是部门规章,有的领域则还无法可依。要遏制住金融犯罪,就必须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以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的确立和发展,并有效、稳健地运行。因此,

  一是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杜绝金融立法的随意性,讲究金融立法的可行性,并在立法的进程也要体现世贸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是要严格执行金融法律,引导和规范各种金融活动,促进银行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作,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

  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在全国形成普遍、自觉地遵守金融法律的良好风气,以发挥金融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形成良好的金融法律秩序,从而使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得到健全和发展。

  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金融犯罪,必须尽快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发挥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入WTO已成为我们融入世界经济的必由之路。在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即要求商业银行“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国有独资银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信息披露”首次正式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意义可谓重要深远,也拉开了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深层次改革的序幕.

  第一,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揭露银行的各种隐蔽矛盾,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进一步促进银行稳健经营。过去,不良贷款长期高位盘旋,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使得市场参与者难以获得银行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监管者也难以准确判断银抵御风险的能力。比如国外,远到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近到联合爱尔兰银行的外汇交易诈骗案;再如我国,远有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牡办事处原信贷员谢某、储蓄员麦某,为偿还巨额欠款和赌债,先后贪污银行储备金5250万元,近有宜昌市某银行西陵区支行原鲍副行长挪用百万元公款炒股.从以上案例中,一个很重要的教训就是对银行经营情况披露的透明度不够。

  第二,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强化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从而抵御巨额损失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为银行提供的审慎经营的强大驱动力。

  第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金融改革和入世带来的必然发展趋势。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后,商业银行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统计制度等方面最终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商业银行适时、自主选择资本补充方式和数量的权力,是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他是金融改革与开放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努力而为之。

  3、“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金融犯罪。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从预防金融犯罪的角度分析,必经综合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强化防范机制。

  一是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在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使一些潜在的金融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得到有效的抑制,迫使他们不敢、不能、最终不愿去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联合设置专门的防范机构。在各金融部门联合设置专门的金融犯罪防范机构,重点研究金融犯罪的规律和打击、防范、控制的对策,搜集、处理和检索各种金融犯罪情报,为各级司法机关打击惩罚金融犯罪提供现代化的情报服务。

  三是提高技术防范措施。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存取控制,加强主要数据的保密工作,提高计算机运用系统的监控能力,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各种金融业务的操作现场(特别是基层储蓄网点)进行监视、控制。运用现代防伪技术和手段,改善和提高我国货币、票证、公文、证件、印章、软件制作技术和水平,加大其伪造难度,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提高通过技术仪器和方法对各种金融票证、信用卡、信用证及其他证件、印章文证等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鉴定和识别的能力,力求防微杜渐。[page]

  4、完善金融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预防措施的落实。金融系统职工犯罪案件的预防,需要依靠职工自身、单位内部和社会的力量,运用教育、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时。手段,当前要着重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其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职工自身防腐拒变的免疫力。各金融单位要联系实际,运用反面教员,开展反腐倡廉、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人生价值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增强职工自身防腐拒变的免疫力,从源头堵住产生职工犯罪的思想闸门。

  其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堵住助长犯罪的空隙和漏洞。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营业柜组复核查点、贷款(理赔)集体审查、离任审计、公开办事程序,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等制度,将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纳入公众监督和法制轨道。

  其三、加强协防机制建设,增强对职工犯罪的惩戒力度。各级领导要支持职能部门工作,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上适当倾斜,努力为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公安、检察机关要随着我国入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金融系统纳入工作重点目标,强化服务观念,加大警力投人,保证金融系统案件的快侦快破快判,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真正保驾护航。肖杰 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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