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重复鉴定困局的路径选择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复鉴定在当下成为司法鉴定制度变革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其存在有一定必然性,但目前又极为混乱。重复鉴定问题的凸显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财力精神上的双重负担,同时,大量重复鉴定导致久鉴不判,也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症结何在?
重复鉴定在当下成为司法鉴定制度变革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其存在有一定必然性,但目前又极为混乱。重复鉴定问题的凸显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财力精神上的双重负担,同时,大量重复鉴定导致久鉴不判,也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症结何在?如何走出困境?笔者认为,从根源上对重复鉴定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当下司法鉴定制度变革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

一、重复鉴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重复鉴定与多头鉴定。一般认为,多头鉴定,是指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鉴定;重复鉴定,是指同一个专门性问题,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有争议而又进行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的鉴定。多头鉴定是就其鉴定机构而言,重复鉴定是就其鉴定次数而言。对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鉴定,有时会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但多数情况下得出的结论是大相径庭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多头鉴定与重复鉴定存在交叉和重叠的部分,但二者的外延是不同的,在认识上不可将二者混淆。

2.重复鉴定与重新鉴定。一般认为重新鉴定是指按照诉讼程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程序、科学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行为及其结果予以废止,依法再次进行的鉴定。重复鉴定与重新鉴定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区别,首先是鉴定的理由不同,重新鉴定必须存在法定的鉴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2007年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都明确规定了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而重复鉴定只要经一方当事人委托即可进行。其次,两者在鉴定的启动权方面也是存在区别的。再次,两者的鉴定效力与证明力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3.重复鉴定与补充鉴定。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形下,补充鉴定要求由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在以前鉴定的基础上作出,从本质上说仍属于一次鉴定。而重复鉴定,“重复”是指又一次或反复出现的行为,顾名思义,是两次或多次鉴定。

4.重复鉴定和鉴定复查。鉴定复查是对原鉴定结论的复查,并不另外启动鉴定程序,是原委托方提请原鉴定主体对鉴定结论进行再复查的过程。而重复鉴定又启动了新的鉴定程序。

二、重复鉴定的问题根源

首先,导致当下司法鉴定体制中重复鉴定的根源是司法体制本身的滞后。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一个多头负责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我国,享有鉴定权的机构有公、检、法机关设立的部门鉴定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以及上述机构以外的行业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均相互独立,分工不清,这种机构设置的混乱状态是导致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不合理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司法部相关的配套措施出台后,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地解决这种现状。

其次,长期以来由于一直存在的是多头负责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导致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同一个专门性问题、同一个鉴定人采用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这就在无形中为重复鉴定的顽疾留下隐患。同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鉴定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司法鉴定活动是一个法律行为,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它同时也是一个科学活动,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司法鉴定活动本身也存在问题。由于鉴定人鉴定技能良莠不齐,鉴定设备的差异以及鉴定标准的不同导致“同鉴不同论”的事件增多。抛开非法鉴定不论,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不统一也是引发重复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利益驱动以及私权利的不当行使也是引发重复鉴定的重要原因。近些年来,鉴定机构逐步成为一个盈利行业,促使鉴定机构迅猛发展,数量增长迅速,数量庞大的鉴定机构为了追逐利益,竞相鼓励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形成了恶性竞争,使鉴定机构的中立色彩淡化。

三、破解重复鉴定困境的路径选择

重复鉴定面临诸多困境,要想在短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实属不易,笔者认为,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技术)、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之间是一个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环环相扣,仅仅变革其中一环难以奏效,应从整体上予以把握,具体的路径选择有以下几点。

首先,变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到司法部相继出台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于规范重复鉴定已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无疑对于规范重复鉴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合理配置鉴定启动权。目前,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中,司法鉴定的初次启动权(包括决定权和委托权)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初次鉴定的启动权,因此当事人无权直接聘请鉴定人。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只享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并且申请人的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地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和委托权仍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这就极大地助长了重复鉴定的滋生,因为双方当事人均对中立性受到质疑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因此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就成了其寻求自身一方“公正鉴定”的合法渠道。对此,笔者建议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内容,“完全赋予当事人双方鉴定上的决定权”。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根据该制度,诉讼中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都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这种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有助于加强与公诉方相抗衡的被告人的防御权,当然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变革其他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与之相配套,同时,赋予当事人鉴定决定权的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当法官依法提出理由时,可以终止当事人继续鉴定的权利。 [page]

再次,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无法进行质证。而鉴定结论在个案的判决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导致当事人双方在无法对鉴定人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的情况下,只能对这一份充满专业技术术语的鉴定结论进行流于形式的“质证”和辩论;法官、陪审员对这种带有结论性的鉴定材料也无法作出全面的审查。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鉴定人的询问、质证,为是否采信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判决依据服务。我们在司法鉴定制度变革过程中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改革的唯一出路”。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诉讼程序上的要求是非常必要,否则赋予当事人双方完全的鉴定启动权将会产生更混乱的局面。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如何进行质证。因此,在法律变革过程中不仅要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构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的程序,同时加强双方交叉询问的实质能力以及法官对鉴定问题的把握能力。

最后,正确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到重大作用。但是,鉴定结论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的效力有时也被过分夸大,鉴定结论仅仅是一种证据,但部分法官往往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从心理上确信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司法鉴定活动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鉴定器材、鉴定人本身的经验性判断、鉴定技术本身的局限等,鉴定结论很难是全然正确的,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当然具有证据效力,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质证等法定程序,方可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当鉴定结论出现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相互冲突的时候如何适用和认定?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法官在双方质证、交叉询问的前提下,自由裁量的权力。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构建。例如对于重复鉴定的程序问题,要严格限制重复鉴定的程序,以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同时,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业门类无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然有部门标准,但执行中缺乏统一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着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性与规范性。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体系,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鉴定的可靠性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出处:《检察日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070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你好,是不行的,只能从法院提供的选择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自行鉴定的结论,法院不予采纳的。
鉴定程序
单位委托去鉴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暑假工作了十几天,老板跑了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证据学的大革命
证据学的大革命
刑事证据论文
我儿子上户口在我名下户主是我父亲但他上了黑名单会影响我儿子吗在考虑把我儿子户口迁出
根据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你好问一下2022年八月被诈骗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
底薪6000,月休四天,上了6天班被辞退,是在试用期被辞退的,那么请问实发工资应该发多少呢?
试用期内也不得随意辞退: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