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红包再将其捐赠出去 是否构成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时间:10月30日下午地点:西南政法大学岭南厅控方辩手:璧山县检察院卢佳奉节县检察院周济永川区检察院王云鹏辩方辩手:索通律师事务所杨蕤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滕乐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假设案例2002年12月,彭某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此后,一些审批

  时 间:10月30日下午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岭南厅

  控方辩手:璧山县检察院 卢 佳

  奉节县检察院 周 济

  永川区检察院 王云鹏

  辩方辩手:索通律师事务所 杨 蕤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滕 乐

  志同律师事务所  陈 昊

  假设案例

  2002年12月,彭某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此后,一些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表示酬谢,时不时地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彭某多次拒收,为此长期被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

  后来,彭某也跟着“同流合污”。不同的是,他以无名氏的名义,将收受的红包全部捐赠给福利院或希望工程基金,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的去向,有据可查的捐赠约为41万余元。

  昨日的辩论赛上,控方观点是:彭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方的观点是: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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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万余元,其中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天,文建茂以戴罪之身被释出狱。第二天,文建茂打电话给有关负责人,要求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更有媒体请来专家探讨捐赠款是否可抵扣受贿款。此举引起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永州市检察院研究后进行抗诉。去年7月,湖南省高院研究后,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终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观点1 “先收后捐”是否犯罪

  辩方认为,彭某刚开始时拒收红包,充分表明了其主观上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后,由于环境的压力,彭某开始收受红包,但这实属无奈。收了红包之后,他没有把红包放进自己的腰包,而是拿出来捐献给别人。彭是有故意,但不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而是事先想好收红包后捐献出来的故意。此故意非彼故意。

  辩方认为,认定受贿罪是否构成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彭某是不是有收受钱物的行为,而在于彭某的主观故意性。所以,认为他构成受贿罪缺少主观要件。

  控方认为,我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彭某刚开始拒收红包,恰恰说明了他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严重性质。至于辩方提出的种种抗辩理由,如被领导同事背后议论,被人说成假正经等,都不能为彭的受贿行为所开脱。

  观点2 “劫富济贫”是否违法

  控方认为,“劫富济贫”在道德上被大众所认可的,但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一切社会活动都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约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彭某本来应该保持好自身的廉洁性。现实生活中,很多贪官打着反腐倡廉的旗号,采取各种花招,为自己“装门面”。

  控方认为,虽然彭某将收受的红包全部捐献出去,但这已经影响到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看法。先贪后捐的这种行为是贪官们“套廉”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而不受制裁。

  辩方则为彭某叫屈。他们认为,相比其他一些贪官的做法,彭某扮演了一个先收红包而后捐赠的尴尬角色。彭某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是一种无奈的表现。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彭某想一想,自己处在那样的角色,不同流合污的结果会是怎样。

  观点3 捐赠是否等同退钱和上交

  辩方认为,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从“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看出,国家对退钱、上交都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先收后捐”的危害性明显低于受贿后再退钱和上交。所以,“先收后捐”更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控方则称,检察院对《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很熟悉,但司法解释作为对先行法律的解释性规范,它的解释必须是具体的,并不具备推断性或精神性的东西。该解释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不认定为受贿的仅仅是退钱和上交这两种行为,而并没有列举出“先收后捐”这种特殊情况。显然,退钱、上交和“先收后捐”并不是同一概念,所以辩方提出的司法解释并不适合本案。 本栏稿件由记者 唐中明 莫雪庆 见习记者 何健/文 任洁/制图

  没谋利就不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按照现在最严格的说法,彭某主观上有故意给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收这个钱,不是针对某一件具体的请托事情,也不是帮忙干了什么事,而是单位干了什么事后,单位的许多领导,包括彭某都得到他人送的一份礼。

  个人认为,如果没有针对具体的请托事宜,就不应该构成受贿罪。受贿和贪污其实是一个性质,彭某对行贿受贿行为不认同,采取了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既保住了自己的位子,也对社会作了贡献。

  彭某如果不收这个钱,不同流合污,就会遭到排挤,后果大家都想得到。

  讲法就要讲理,判案应该要得到社会的认同,使好人得到效仿,让坏人害怕。如果在社会上形成这种风气,送钱的人还会这么多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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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您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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