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两抢”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黄荣康*邬耀广**许东劲***抢劫、抢夺(简称“两抢”)作为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危害着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广州市“两抢”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仍相当严峻,因此,广

黄荣康* 邬耀广** 许东劲***

  抢劫、抢夺(简称“两抢”)作为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危害着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广州市“两抢”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仍相当严峻,因此,广州市司法机关已将打击“两抢”犯罪活动摆上重要的工作议程,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调查和总结广州市法院审理“两抢”案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发实施,广州中院成立了“两抢”课题组,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专项调研活动。课题组采取了专题汇报、法官座谈、司法统计分析、案件抽样分析等多种调研形式,并走访了部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机关,对广州市法院“两抢”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此次调研主要是以广州市法院2005年“两抢”案件为研究样本,阐明“两抢”案件的基本特点,总结法院采取的措施与成效,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求达到进一步打击和防范“两抢”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好转的效果与目的。

  一、法院审理“两抢”案件的基本情况

  收案情况。2005年,广州市法院新收一审“两抢”案件6476件、8513人,分别占全年刑事一审案件收案的47.13%、44.64%,比2004年6130件、8011人分别增长了5.64%、6.27%。其中,抢劫案件收案2612件、4321人,比2004年2289件、3910人分别增长了14.11%、10.51%;抢夺案件收案3864件、4192人,与2004年3841件、4101人基本持平。2006年1-6月新收一审“两抢”案件2988件、4225人,其中抢劫案件1637件、2735人,抢夺案件1351件、1490人。

  结案情况。2005年,广州市法院审结“两抢”案件6497件、8562人(含旧存),比2004年6110件、7973人分别增长了6.33%、7.39%。其中,审结抢劫案件2623件、4368人,比2004年2276件、3880人分别增长了15.25%、15.58%;审结抢夺案件3874件、4194人,与2004年3834件、4093人基本持平。审结“两抢”案件中当庭宣判3600件,当庭宣判率为55.41%,比2004年的51.95%提高了3.46%。2006年1-6月审结“两抢”案件2655件、3600人,其中抢劫案件1386件、2198人,抢夺案件1269件、1402人。

  被告人情况。(1)身份情况。2005年,“两抢”案件生效判决中,农民(民工及其他)、无业人员(含其他)、学生罪犯分别3096人、4143人、125人,分别占“两抢”生效判决罪犯总数7448人的41.57%、55.63%、1.68%。2006年1-6月,“两抢”案件生效判决中农民、无业人员、学生罪犯分别1543人、745人、24人。(2)年龄情况。犯抢劫罪、抢夺罪的未成年人罪犯分别663人、733人;年龄在年满18周岁不到25周岁较为集中,共3807人,占“两抢”生效判决罪犯总数的51.11%。2006年1-6月,犯抢劫罪、抢夺罪的未成年人罪犯分别319人、193人。(3)其他情况。2005年和2006年1-6月,女性参与抢劫犯罪分别84人、32人,参与抢夺犯罪分别7人、3人;曾经犯罪释放后再犯“两抢”罪的分别333人(其中291人属累犯)、112人(其中93人属累犯)。

  量刑情况。2005年,在抢劫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99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408人,并处罚金3479人;在抢夺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48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3516人,并处罚金3707人。全年“两抢”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共1044人,重刑率为14.02%。2006年1-6月,在抢劫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618人;在抢夺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1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1179人。

  为进一步探究和摸清广州市法院审理“两抢”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这次调研中,课题组随机抽取基层法院2005年审结的“两抢”案件各130件,作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2005年抢劫刑事一审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抽样)

  说明:此表(1)、(2)两栏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第8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统计。另外,抽样统计案件数130件,总人数222人。

2005年抢夺刑事一审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抽样)

  从以上抽样的2005年“两抢”案件统计中可以看出,广州市法院受理的“两抢”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外来人员犯罪居多。在130件(罪犯222人)抢劫案件和130件(罪犯150人)抢夺案件中,七成以上来自外省。二是罪犯年龄偏低,年龄在18-30岁的罪犯较多。其中分别占68.92%、72.00%。三是驾驶机动车抢劫、抢夺占有一定比例。其中抢劫有16件、抢夺有20件,分别占12.31%、15.38%。此外,在抽样的130件“两抢”案件中,因抢劫被判处3至5年的有93人,占41.89%;因抢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46人,占97.33%。

  二、当前“两抢”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2005年全市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以及结合上述全市法院统计报表和抽样统计情况,当前广州市“两抢”犯罪有以下特点:

  (一)“两抢”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较大比重,仍属多发性、高发性犯罪。近年来,广州市的“两抢”犯罪案件和涉案犯罪分子均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200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两抢”案件6476件、8513人,分别占全年刑事一审案件收案的47.13%、44.64%,比2004年分别增长了5.64%、6.27%。其中,抢劫案件增长较快,收案2612件、4321人,比2004年分别增长了14.11%、10.51%;而抢夺案件与2004年收案数量基本持平。2006年1-6月新收一审“两抢”案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收案的41.08%,与去年同期收案数量基本持平。

  (二)犯罪主体趋向“两低两多”。所谓“两低两多”是指犯罪主体低龄化、低学历化,外来人员多、农村青年多。从犯罪分子的年龄情况分析,2005年,全市法院判决生效的7448名“两抢”案件犯罪分子中,年龄在14—25周岁的占69.86%,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18.74%。从犯罪分子的身份情况分析,涉案总人数中无业人员占55.63%,农民占41.57%,这些无业人员及农民主要均为外来人员。从抽样的案件统计情况也可以看出,“两抢”犯罪分子中75.54%来自外省。从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分析,在“两抢”案件犯罪主体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以小学、初中文化居多,甚至有部分是文盲。[page]

  (三)作案手段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广州市“两抢”案件的作案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在抢劫犯罪中,一般采用持械威胁、棍棒殴打、言语胁迫等暴力方式。此外,还出现了冒充军警人员、以色相引诱、麻醉迷晕、利用车辆、利用网络等其他方式进行抢劫。据抽样统计,飞车抢劫的案件占12.31%。在抢夺、盗窃过程中,因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抢夺转化抢劫的案件占13.08%。在抢夺犯罪中,飞车抢夺、尾随抢夺等作案手法较为突出,而且犯罪分子频繁作案,不计后果。其中,飞车抢夺的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如抽样统计130件抢夺案件中有20件属于飞车抢夺(不含转化为抢劫案件),占15.38%。在“两抢”案件中,还出现了以乘车为名抢劫出租司机、以搭客为名抢劫乘客财物、以购物为名抢夺财物、以共同玩乐为名抢劫友人财物等现象,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上几种典型的作案手法值得我们引起注意和警惕。

  (四)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呈扩散化趋势,而作案对象和作案目标相对集中。从全市各区的“两抢”案件受理情况看,中心城区抢夺案件数量比抢劫案件数量多,而农村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地区抢劫案件数量比抢夺案件数量多。1.关于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据统计分析,目前“两抢”案件的案发时间和地点已无规律可循,已呈随机作案之势。案发时间从夜晚、凌晨等时段扩散到日间,案发地点从偏僻、行人稀少、城乡结合部等路段延伸到繁华地段,只要目标明确和时机妥当,犯罪分子随时随地都可以作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十字路口、商场门口、公交站口、学校门口、饭店门口、银行门口、地铁站口、立交桥底以及人行天桥等场所最容易发生“两抢”案件。2.关于作案对象和作案目标。“两抢”犯罪的作案对象一般为人单力薄的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尤其是单独行走的女性、披金戴银的女性以及某些特殊行业的人群如出租车司机等容易成为“两抢”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两抢”犯罪的目标多为现金、手机、金链、首饰、手袋等价值高、体积小的财物,其中抢夺犯罪更是以手机、金链、首饰居多。

  (五)“两抢”犯罪多表现为结伙犯罪,且重复犯罪现象不容忽视。由于“两抢”犯罪具有对抗性强的特点,犯罪分子为克服势单力薄的劣势,往往纠合亲友、老乡、同学等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由于其体力有限,依附性大,作案时有从众性和依赖性的特点,因此经常互相纠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2005年,广州市法院审结的“两抢”案件中有两人以上的结伙犯罪占72.95%,尤其是抢劫案件以结伙方式实施犯罪居多。有部分案件虽只有一个罪犯,但实施犯罪时是二人以上,这类案件应属于结伙犯罪的范畴。此外,“两抢”犯罪主体中重复犯罪的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不容忽视。2005年审结的曾因犯罪被判刑或曾被劳动教养的犯罪分子有343人,占全部生效判决的“两抢”罪犯4.61%,其中构成累犯的有291人。

  (六)女性参与“两抢”犯罪占有一定比重,令人关注和担忧。就犯罪主体而言,“两抢”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是男性,女性较少涉及或者单独作案。由于抢劫犯罪属于暴力型犯罪,涉及暴力的使用或以武力相威胁,女性因体质上的弱点往往难以单独成为抢劫罪的主体,因此犯抢劫罪的女性往往是结伙犯罪,或者是数人联手抢劫,或者是以美色引诱到特定地点由他人实施抢劫。近年来,女性参与“两抢”犯罪占有一定比重,2005年广州市法院审结的“两抢”犯罪中有91名女性(抢劫84人,抢夺7人),占全部生效判决的“两抢”罪犯1.22%,与2004年100人(抢劫89人,抢夺11人)基本持平。

  (七)就“两抢”犯罪区域和收案数量而言,各区呈现出不同特点和规律。近年来,广州市“两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各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案件数量比较多,增长较快,有的案件数量较少,相对平衡。从广州市基层法院有关统计可以看出,各区“两抢”案件数量的增减与地理位置、特殊区域、人口密度、经济发展、防范措施、打击力度等因素有一定的联系,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一是与人口密度、特殊区域有关。如作为老城区的越秀区,人口密度相当大,加上辖内有火车站等几个比较特殊的区域,因此“两抢”案件相对比较多,越秀区法院2003、2004、2005年分别收案940件(抢劫101件,抢夺839件)、1236件(抢劫137件,抢夺1099件)、1410件(抢劫187件,抢夺1223件)。而人口较少的萝岗区、黄埔区的“两抢”案件相对较少。二是与地理位置有关。如地处城乡结合部的白云区、海珠区,管辖范围大,城镇乡村多,人员复杂混乱,警力不够,“两抢”案件相对较多,白云法院2003、2004、2005年分别收案576件(抢劫375件,抢夺201件)、816件(抢劫457件,抢夺359件)、902件(抢劫461件,抢夺441件)。三是与经济发展程度有关。如天河区,经济发展比较快速,市场交易比较活跃,发生“两抢”案件也随之增多,天河法院2003、2004、2005年分别收案702件(抢劫270件,抢夺432件)、1076件(抢劫359件,抢夺717件)、957件(抢劫353件,抢夺604件)。相比之下,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如从化市的“两抢”案件相对较少,从化法院2003、2004、2005年分别收案91件、92件、98件。

  三、广州市法院打击“两抢”犯罪的措施与成效

  近年来,针对多发性的“两抢”案件,广州市法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两抢”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两抢”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广州市两级法院都成立了以院长或副院长为组长的“两抢”专项行动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做好“两抢”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选调和配备了经验丰富的审判业务骨干到刑庭工作,加强和充实了刑事审判队伍。二是定期召开“两抢”案件的专项工作会议和疑难典型案件的专题研讨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证了“两抢”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活动。2005年,广州市两级法院积极参与在全市开展的打击“两抢”专项斗争——“剑兰”行动,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两抢”案件,打击了“两抢”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从重从快”严打。在打击“两抢”专项斗争中,法院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第一,面临广州市“两抢”案件多发、治安秩序复杂的形势,法院认真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在抢劫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2221人,占抢劫罪犯60.26%,所有“两抢”案件都确保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第二,注重解决量刑统一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天河、荔湾、白云、花都等法院对抢劫案起刑点一般为四年,累犯一般处五年以上,对抢夺案件起刑点一般从有期徒刑一年开始往上靠,较少适用拘役、管制。为进一步掌握和统一量刑的幅度,有的法院如越秀、从化、海珠、黄埔等法院对“两抢”案件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还专门制定一个基本的量刑幅度。第三,对未成年人“两抢”犯罪案件,坚持打击与教育、挽救并重,对于广州本地的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判处缓刑,并指定专人负责帮教措施的跟踪落实。第四,加强政法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如白云、越秀、荔湾等法院在审理“两抢”案件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的联系协作,形成了广泛共识。[page]

  (三)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省法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有效地打击“两抢”犯罪。针对“两抢”犯罪手段多样化,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2005年6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意见》),对审理“两抢”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准确和统一适用法律,审理好“两抢”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2006年1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法院认真学习领会这两份文件的精神实质,特别对转化为抢劫的条件以及飞车行抢等如何定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讨,结合广州市有关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对“两抢”案件做到了准确适用法律,达到了打击的声势和效果。据统计,2005年广州市法院审结抢劫案件2623件、4368人,比2004年分别增长了15.25%、15.58%;审结抢夺案件3874件、4194人,与2004年3834件、4093人基本持平。2006年1-6月审结抢劫案件1386件、2198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23.975%、23.55%。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市法院对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上逐步统一了认识。

  (四)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一是深化了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抢”案件的具体运作,积极开展“两抢”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探索简化被告人认罪“两抢”案件的审判方式,确保了“两抢”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如黄埔法院2005年“两抢”案件结案率达100%(该院刑庭连续8年零存案)。二是落实了陪审制度。两级法院都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扩大和保障了群众对“两抢”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三是提高了当庭宣判率,快审快结“两抢”案件。进一步认识到,刑罚的效果不仅在于刑罚的严厉性,更在于刑罚的及时性。两级法院基本做到了审理“两抢”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十日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一个月内结案。2005年,广州市法院审结“两抢”案件中当庭宣判3600件,当庭宣判率为55.41%,其中,抢劫案当庭宣判率为24.92%,抢夺案当庭宣判率为75.99%。当庭宣判率较高的法院是海珠法院(抢劫、抢夺案当庭宣判率分别为67.6%、98.1%)和越秀法院(抢劫、抢夺案当庭宣判率分别为60%、95%)。

  (五)加强法制宣传。在打击“两抢”专项工作中,法院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依法公开宣判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把依法审判与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了既能严厉打击“两抢”罪犯,又能教育广大群众的良好效果。一是实行案件旁听制度。对于公开审理的“两抢”案件,经常组织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到法院旁听庭审,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二是实行定期宣判制度。法院多次组织在外来流动人口密集、案发比较集中的地点如广州火车站等对“两抢”犯罪分子进行了集中宣判,有效打击和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四、审理“两抢”案件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认证与取证方面。在逐步确立“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疑罪从轻”等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的当前,强调事实、证据和程序的重要性和严谨性,给政法机关办理“两抢”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挑战。在调研中,公安机关反映,侦破“两抢”案件尤其是抢夺案件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难以收集证明力强的证人证言。由于“两抢”案件突发性强,犯罪分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在受惊吓之余很少能提供有效破案线索,现场目击证人也难于查找,甚至有的被害人不报案,就算找到了证人,证人不愿意作证,对此毫无对策。二是难以查获赃物,导致证据链残缺。案犯逃离作案现场后,若发现被公安干警追捕,即把已抢到手的财物抛弃,被抓获后则拒不供认;有部分是结伙作案,迅速转移赃物,赃物无法追回;更有甚者,有的事主不愿留下被抢财物进行鉴定,增加了取证的难度。检察机关提出,侦查部门将“两抢”案件报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往往存在问话笔录不全、赃物缺失、嫌疑人犯意不明、作案次数不清等问题,导致无法批捕或起诉,只能退回重新侦查;另外,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证据要求严格,证据要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造成部分“两抢”案件不敢起诉或者起诉的犯罪次数和数额都不多。法院在审理“两抢”案件过程中也发现,部分案件由于取证不足,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难以定罪。而根据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法院必须严把证据关,才能将每一件“两抢”案件办成铁案。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经常遇到许多这样的案例,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其他数宗抢夺犯罪事实,但由于没有被害人报案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公诉机关常常只能指控一宗犯罪事实,法院也只根据指控的该宗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内定罪量刑。从抽样调查来看,起诉一宗犯罪事实的案件占大多数。从法律上看,公诉机关这样起诉和法院如此判决并无不当,完全符合证据规则。但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而言,往往会认为司法机关对“两抢”案件打击不力。由于只起诉和认定一宗犯罪,量刑往往是一、二年,被告人在开庭宣判时差不多到了关押期限,很快释放出来。要解决此问题,尚需提高侦查机关的破案和取证能力,更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大力举报和指证犯罪。总之,由于“两抢”案件有其显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取证难和认证难是一直困扰公检法各机关的两大问题,因而造成难以有效地打击“两抢”犯罪。

  (二)年龄认定和累犯认定方面。严格地讲,这两个主要问题应属于取证难的范畴,但是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一个重点来反映,从而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为这与正确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打击“两抢”犯罪的实效。一是年龄认定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一般要求满14周岁,犯抢夺罪一般要求满16周岁,才能处以刑罚。据统计,2005年广州市法院“两抢”案件未成年人罪犯共1396人(抢劫663人,抢夺733人),占“两抢”罪犯18.74%。有些外地犯罪嫌疑人虚报年龄,自称未成年人,请求外地有关部门查清其实际年龄比较困难,只能通过骨龄鉴定来认定年龄。有些案件公安部门不愿作骨龄鉴定,而且骨龄鉴定也不能准确地鉴定出实际年龄。在无法查清被告人身份和实际年龄时,按被告人自报情况来认定,如果认定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依法要从轻处罚,因而影响了法院打击“两抢”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如越秀法院审理过一批此类的案件,认为审理难度很大。二是累犯认定方面。这也是一个公检法各机关反映比较强烈的难题。在“两抢”案件中,有部分“两抢”犯罪分子是“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刑满释放后就迫不及待“重操旧业”,又成为“两抢”犯罪的“主力军”,反侦查经验更加丰富。他们被审讯时采取乱报姓名,或假报他人,隐瞒实际情况,以达到逃避从重处罚的目的。况且,对此我们又缺少有效的手段和对策,无法查清部分犯罪分子的累犯情况,因而不能依法从重处罚,客观上造成对部分“两抢”犯罪的“累犯”打击不力。[page]

  (三)法律适用方面。近年来,除了刑法关于“两抢”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以外,最高法院也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加以完善、修正和补充,对法院统一、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两抢”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审判实践及这次调研活动中可以看出,有些法律规定未尽完善和翔实,缺乏具体操作性,造成法律适用困难。一是关于抢夺数额标准问题。刑法第267条规定和最高法院对抢夺罪的司法解释,在定罪标准上采用的均是数额标准,但并未充分考虑抢夺这种常见多发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刑法规范的协调性,以抢夺财物的数额作为定罪情节未免过于单一,显露了立法中的缺陷,如实践中,犯罪分子多是乘人不备抢夺他人的手机或提包,经估价财物价值可能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难以起诉和判决,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打击不力,从而可能放纵此类犯罪。二是关于抢夺案件涉及残疾人、老年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这涉及到如何认定残疾人、老年人的问题,由于目前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问题。最高法院《两抢意见》第五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中当场使用暴力程度以及第十一条关于飞车抢夺转化抢劫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和把握。四是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管制刀具”凶器作出了规定,但是对“管制刀具”的范围和如何鉴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对刀具的鉴定已不属于其职能范围。

  (四)抢夺罪重刑率偏低方面。有意见认为,法院对“两抢”犯罪量刑偏轻,应通过重刑严厉打击,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近年来,广州市法院对“两抢”案件的打击力度已明显加大。据统计,2005年,广州市法院审理抢劫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996人,重刑率达27.02%,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率也达14.49%;在抢夺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48人,重刑率为1.28%,相对偏低。经分析,造成抢夺罪重刑率偏低有以下原因:其一,目前抢夺案件绝大部分是数额达不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抢夺数额较大,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这是造成抢夺罪重刑率偏低的主要原因;其二,抢夺罪数额较大起点从1000元降至500元,致使属于数额较大的抢夺案件占的比例更大,从而导致重刑率有所下降;其三,在抢夺犯罪分子中有部分是未成年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从挽救、教育、矫正的原则出发,对此类案件一般要依法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其四,据统计,部分犯罪分子具有从轻、减轻或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判处;其五,有的被告人虽然供述作案多次,但由于取证上的困难,缺少有效证据,法院最终只认定作案一次或两次,无法从重判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罪犯就算被法院处以重刑,服刑时由于得到减刑或假释,很快刑满释放,客观上造成法院轻判的假象,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误会和不满。

  (五)审判力量方面。近年来,广州市法院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人员严重不足,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2005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案件161195件,比2004年增长了13.56%;结案151304件,比2004年增长了13.14%,一线法官人均结案超过200件。对刑庭而言,由于刑事案件审限较短,受到案多人少矛盾的冲击更大,影响了审理“两抢”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几个受理刑事案件尤其是“两抢”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承受更大的审判压力,普遍反映审判力量不足,因而应引起高度重视。如2005年,白云、越秀、海珠、天河法院刑事收案分别为2011件(其中“两抢”案902件)、1819件(其中“两抢”案1410件)、1469件(其中“两抢”案666件)、1797件(其中“两抢”案957件),结案分别为2009件(其中“两抢”案901件)、1816件(其中“两抢”案1411件)、1469件(其中“两抢”案665件)、1799件(其中“两抢”案959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分别为335件(6名法官)、259件(7名法官)、294件(5名法官)、225件(8名法官)。为了能够及时审结案件,实现“快审快结”与“从重从快”原则,法官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由于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此外,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法院在审理“两抢”案件时还存在其他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未成年人如何适用缓刑,采取何种措施实行有效监管和跟踪帮教问题;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两抢”罪犯如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一步探寻一个更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如何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完善救助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如何妥当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目前没有太大的突破,未能取得实际的效果,等等。

  五、进一步预防和打击“两抢”犯罪的建议与对策

  预防和打击“两抢”犯罪,离不开公检法各机关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要进一步预防和打击“两抢”犯罪,结合广州市社会治安状况和政法工作实际,结合“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原则,我们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两抢”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两抢”犯罪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特别是对于“两抢”案件高发的广州地区,研究和部署打击的策略和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战略意义。因此,要深刻认识“两抢”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提高执法能力、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出发,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两抢”犯罪,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两抢”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二)加强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开展打击“两抢”犯罪专项整治斗争,是在党委领导下的统一打击和整治行动,需要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这是历经实践检验出来的有益经验和有效“法宝”。因此,广州市公检法各机关办理“两抢”案件中,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应主动加强各方之间的联系协作,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介绍交流办案方法,并就审判、侦查、刑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共同制定有关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广泛共识,力争取得很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page]

  (三)加强公安干警取证能力的培养与提高,进一步打击“两抢”犯罪。在调研中我们注意到,有部分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取证不足,加大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对此,公安机关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取证技能。公安机关应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侦查人员集中学习,研究和掌握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理论上提高他们的素养和意识,增强侦破和取证技能,确保“两抢”案件的办理质量。其次,切实做好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两抢”犯罪往往具有作案快、逃遁快的特点,给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重视和加强这方面工作。只有收集到充分有效的事实证据,才能准确有力地打击“两抢”犯罪。

  (四)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从重从快打击“两抢”犯罪。一是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建设。主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充实审判队伍,做好打击“两抢”犯罪的坚强后盾。二是坚持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对“两抢”案件特别是飞车抢夺案件,法院应坚持快审、快结,并依法严惩“两抢”案件的首犯、主犯、累犯以及销赃罪犯,形成对“两抢”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三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在强调从重从快打击的同时,还应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死刑观,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

  (五)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和指导制度,促进量刑的统一与平衡。有意见认为,法院对“两抢”罪犯在量刑上还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对相同或类似案件,法院之间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有的可判一年,有的可判两年,这样不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甚至会给犯罪分子发出错误的信号,增强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他们极大可能选择轻判的地区大胆作案,增加了该地区的治安压力。其实,如前面所述,在打击“两抢”整治斗争中,广州市法院一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十分注重解决量刑统一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解决量刑统一问题,增强严打的实效,我们建议:一是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强法院之间的联系沟通,统一认识和做法;三是加强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和指导制度,发挥案例示范作用,促进量刑统一。

  (六)研究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确保未成年人“两抢”案件的审理质量。近年来,广州市未成年人结伙“两抢”犯罪有上升趋势,据统计,2005年未成年人罪犯有1396名,占18.74%,给我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在审理未成年人“两抢”案件中,广州市法院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继续推进“羊城金不换”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最高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对我市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两抢”案件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最高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和《两抢意见》,深入研究和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好每一件未成年人“两抢”案件。其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健全“寓教于审”、注重疏导的少年刑事审判方式,逐步形成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同时,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机制,落实贯彻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七)加强正面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预防和打击“两抢”犯罪。一是把握好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我市治安形势,科学和客观评价社会现象,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二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积极报道在打击“两抢”战役中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事迹和广大干警的英勇事迹,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通过正面报道营造浓厚的打击“两抢”犯罪的氛围。三是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气。四是增强人民群众个人防范意识。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在深夜和偏僻路段行走,在遭遇“两抢”犯罪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五是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居民小区和村社要做好治安联防工作,还要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群防群治,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 黄荣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 邬耀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 许东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

  摘自《法治论坛》2006年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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