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债权罪的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英文标题」AComparativeStudyonInjurytoCreditRights「作者简介」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上海200092孙明先(1950-),男,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法学讲师,研究方向:中外刑法比较。「内容提要」损害债权罪是主要的侵害债权的
「英文标题」A Comparative Study on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作者简介」同济大学 文法学院 法律系,上海 200092

孙明先(1950-),男,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法学讲师,研 究方向:中外刑法比较。

「内容提要」损害债权罪是主要的侵害债权的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损害债权罪的规定 的比较,揭示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了惩罚损害债权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 应增设损害债权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摘 要 题」比较刑法

「英文摘要」The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is the principal crime against credit rights.C ompared w ith different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in th e criminal laws of other cou ntries,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njury to cr edit rights are presented.In order to punish cr imes of injury to credit righ ts and safeguard the credit rights,accusation and facts about the crime as w ell as statutory sentence should be add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PRC.「关 键 词」损害债权罪/比较研究/保护债权/injury to credit rights/comparative study/pro tection o f the credit rights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2-0056-04

一、在刑法上规定损害债权罪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大流通,大交换,产生大量的 债权关系是必然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由于债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 人的行为才能做到,因此债权较之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由于多种原因,欠债不还 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侵害债权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并非 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确实由于无履行能力而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虽然也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但其危害性还比较轻,属于应负民事责任的范围。而那些客观上有 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因此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行债 务,或者根本不履行,其危害性就比较大,因此实质上也是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的行为 ,运用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制裁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只用行政的或者民事的制裁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用刑法的制裁手段即刑罚来加以制 裁,才能收到制止和惩罚犯罪,保护债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

从一些外国的刑法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刑法来看,20世纪末出现了重视债权保护的 发展趋势。从国外的一些刑法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着重于保护财产所有权,规 定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侵害所有权的犯罪是普遍现象,而对于债 权保护的规定为数很少。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1953年8月2 5日公布,1976年5月1 8日再次公布)只有两个条文即第383条之3庇护债权人和之4庇护债务人是关于侵害债权的犯罪的。1971年修订的西班牙刑法典还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

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侵害债权的犯罪的规定,加大对于债权的 保护力度,从而全面保护财产权利,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表现出现代刑法发展的一种 趋势。这在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国刑法典、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门刑法典、19 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中表现得尤为明 显。法国原来的1810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新的刑法典在第3卷中,增 加了一章侵吞财产罪,其中规定了滥用他人信任罪、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弄虚作假 安排无支付能力罪等三个侵害债权的犯罪。原来的苏俄刑法典(1961年1月1日起实行)也 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5条不正当破产行为、第196条蓄 意破产、第197条虚假破产规定了三个侵害债权的犯罪。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中已有 第147条侵占或夺取质物与留置物、第163条诈欺性之破产、第164条财产扣押之欺诈、 第65条轻率破产及财产毁败、第167条庇护债权人等5个侵害债权的犯罪,但1996年修订 的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又增加了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第164条,该条的原来罪名并入 第163条)的侵害债权的罪名,另外将第165条的罪名改为不成功的经营,扩大了债务人 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和有力了。我国的澳门刑法典,在其分则 第2编侵犯财产罪第4章侵犯财产权罪中设立了损害债权、蓄意破产、非蓄意破产、袒护 债权人等4个侵害债权的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较早就有了相应的规定。英国的《197 8年窃盗法》第2条规定的骗逃责任罪,第3条规定的逃账罪,都是侵害债权的犯罪。加 拿大刑事法典第392条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0条侵害担保权 罪,第224.11条破产诈欺罪,也是侵害债权的犯罪。我国香港刑法中的《盗窃罪条例 》第18B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第18C条规定的不付款而去罪和英国刑法规定的两个罪相同。

上述刑法的这些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市场经济 越是发展,债权关系越是增多,就越是需要加大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力度,规定侵害债 权的一些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其中损害债权罪是多部刑法都予以规定的主要侵害债权 的犯罪。本文对于此罪加以比较和研究。

二、中外刑法中关于损害债权罪的法律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314-7条规定:“债务人在法院做出确认其债务的裁判确定之前,通过增 加其负债或隐匿其财产,或者通过减少或隐瞒其收入之全部或一部或隐瞒其特定财产, 安排或加重其无支付能力状况,以期逃避执行刑事法院宣告的财产性质的判决或民事法 院就抚养义务或侵权、准侵权行为做出的财产性质的判决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 罚金。法人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领导人,在前款所指条件下,为逃避在刑事、侵权或准侵权行为方面产生的财产性质的义务,安排或加重法人之无支付能力的,构成前款所指轻 罪。”[1]该条的罪名为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7条规定: “虚假破产,即商业组织的领导人或所有人以及个体经营者,为了蒙骗债权人以便延期 或分期支付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或将债务打折扣,以及为了不偿付债务而故意虚假的 宣告自己资不抵债,如果这种行为已造成巨大损失的”[2],为虚假破产罪。[page]

意大利刑法第641条(诈欺无履行债务之能力):“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 缔结债务契约且不履行债务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20万里拉以下罚金”[3].瑞士联邦刑 法典第163条(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

:“1.债务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置其财产,因 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开始对其清偿债务或出具执行扣押无结果的证明的,处5年 以下重惩役或监禁刑:——损害、毁损财产、使财产失去使用价值或使之无法使用;——免费或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出售财产;——无事实上的原因拒绝同时形成的权利或无报 酬的放弃此等权利。

2.第三人为上述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同等之先决 条件下,处监禁刑。“[4]韩国刑法典第32 6条(强制执行逃避):”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 的,将财产隐匿、损坏、虚假让度或者负担虚假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3年以下 劳役或者60万元以下罚金。“[5]我国澳门刑法典第222条(损害债权):”1.受已提起之执行之诉所拘束之债务人,意图 使他人之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满足,而使自己部分财产毁坏、损坏或消失者,如其 后被宣告无偿还能力,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2.第三人在债务 人知悉下,或为着债务人之利益而做出该事实者,如其后债务人被宣告无偿还能力,则 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6]英国的《1978年窃盗法》第2条规定:”(1)按照如下第2款规定,当一人使用欺骗手段 ,具有如下情形时,构成犯罪——(a)不诚实的获得任何现存的付款责任的部分或全部 免除,不管该责任是其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或者(b)在对任何现存的付款责任的部分或 者全部予以永久拖欠的意图之下,或者在让他人如此行为的意图之下,不诚实的诱使债 权人或者代表债权人要求付款的任何人等候付款(不管付款的合理期限是否被延期)或者放弃付款要求;或者(c)不诚实的获得付款责任的免除或减轻“[7],这一条规定的罪名 是骗逃责任罪。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92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可诉罪,处2年 以下监禁:(a)意图欺诈债权人而(i)将其财产赠与、转让、分配、出售、转移或交付, 或使其财产被赠与、转让、分配、出售、转移或交付;(ii)转移、隐藏或处理其财产; 或(b)意图让他人欺诈债权人,收受依靠(a)项所规定之犯罪获得或与其有关的财产。“

[8]罪名为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

我国香港刑法的《盗窃罪条例》第18B条规定:以欺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的,即为犯罪 :使既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得以免除;诱使债权人放弃或等待债务之支付;或获得豁免 或减少付款责任。罪名为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此罪为公诉罪,可判处10年徒刑[9]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可以把损害债权罪的概念归结为:债务人故意毁灭、损坏或隐匿 、转移自己的财产,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隐瞒其收入全部或部分, 或以其他方法导致无偿付能力状况,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法院判决执行的行为,或者以 欺骗的方法,诱使债权人同意免除、减轻或拖延债务的履行的行为。

三、损害债权罪的罪名

损害债权罪是澳门刑法典中使用的罪名,其他刑法中的罪名,有的是突出表现本罪的 客观方面,即债务人弄虚作假、处分财产、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的,如弄虚作假 安排无支付能力罪、诈欺无债务之履行能力罪、虚假破产罪、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等 ;有的是突出表现本罪的危害结果的,如强制执行逃避罪、骗逃责任罪、以欺骗手段逃 避债务罪、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罪等。笔者认为使用损害债权罪的罪名较为妥当。

理由在于,罪名是犯罪本质的最集中的概括,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既要能同其他犯罪加 以区别,又要简明扼要,易读易记。而揭示犯罪的本质,莫过于表明其所造成的危害, 因此表现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的4个罪名,未能说明本罪的危害到底如何,而且也大多 较长,不甚适宜。突出表现本罪的危害结果的另4个罪名中,强制执行逃避罪和骗逃责 任罪的范围较广,未说明到底是什么责任,比较笼统,而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因财 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罪的意思虽然同损害债权罪相同,但不如后者直截了当,简明扼要 .相比之下,损害债权罪这一罪名,既抓住了本罪的本质,揭示了其危害性所在,又言 简意赅,易读易记,是最适合于本罪的罪名。当然,这一罪名须要注意和作为类罪名的 侵害债权的犯罪加以区别。侵害债权的犯罪是指一类犯罪,包括损害债权罪和故意破产 罪、过失破产罪、偏袒部分债权人罪、损害担保物权罪等几个具体罪名,是一个类罪名 ,而损害债权罪只是其中的一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四、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本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4个方面。

(一)损害债权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所指向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集中 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笔者之所以赞同使用损害债权罪的罪名,就是因为它指明了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债权,抓住了本罪的实质。前引的一些刑法的规定,也揭示了本罪的 犯罪客体不是别的,正是债权。如意大利刑法指明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意图赖债,客观方 面是不履行债务,那么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债权。瑞士刑法和韩国刑法指明本罪的危害在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国、英国、加拿大、香港等刑法指明本罪的危害在于逃避债 务的履行或是财产判决的执行,俄罗斯刑法指明本罪是蒙骗债权人,以及不偿付债务, 这些行为的侵害客体都只能是债权而不是别的权利。因此,尽管具体的表述不同,各刑 法中的罪名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就其侵害的客体都是债权来说,可以把它们都称之为 损害债权罪。

(二)损害债权罪的犯罪主体。

损害债权罪的犯罪主体即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或义务的特殊主体,也即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的债务人 .债务人是在债的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 益才有保障。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也就受到损害, 因此损害债权罪的行为虽有多种,但从性质上分析,归根结底是不履行债务,使债权无从得以实现,永远是空的。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又是由债务人来做出的,所以本罪的主体 理所当然的是债务人。

而且债务人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债务人履行债务,必然要付 出一定的代价或者要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对其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尽管大多数债务 是有偿的,债务人是得到一定利益的,并非无偿的损失利益,但是不履行债务却可以使 其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屡屡发生,而对此应负刑 事责任者,显然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或其他人。因此法国、瑞士、澳门刑法都明确 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债务人,意大利刑法规定的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 缔结契约且不履行债务者,显然也只能是债务人。俄罗斯刑法中规定的商业组织的领导 人或所有人以及个体经营者,明显是在债的关系中负有义务的债务人。[page]

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债的关系中既不承担义务,又与债务的履行与否没 有利害关系,一般而言不会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是本罪的主 体。如澳门刑法所规定的,第三人在债务人知悉下,或为着债务人之利益而损害债权的 ,以及瑞士刑法规定的第三人为上述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等,明确了只要 第三人行为损害了债权,也可构成本罪。英国、加拿大、香港等刑法没有列出本罪的行为人的种类,即对于主体没有什么限制,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只要实施了损害债 权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法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和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相联系。在承认法人为犯罪主体 的刑法里,法人也是本罪的主体。法国刑法典第314-13条明确规定:“法人得依第121- 2条规定的条件①(注:该条件为:国家除外的法人,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之场合,对其 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参见参考文献[ 1]第7页。),被宣告 对第314-5条、第314-6条及第314-7条所指犯罪负刑事责任。”按此规定,法人只要符 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就可以构成本罪。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是以其所指的人包括法人 在内的方式承认法人犯罪的,故英国、加拿大、香港等刑法虽未指明法人可以构成本罪 ,但按照这些刑法对于人的内容规定,法人可以构成本罪。俄罗斯、意大利、瑞士、韩 国、澳门等刑法虽然尚未承认法人可以构成本罪,但是按照这些刑法的规定,对于法人 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的,可以按本罪的规定追究法人中作为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的刑事 责任。

(三)损害债权罪的主观方面。

损害债权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明 知是违法,或者虽然不知是违法但有知道是违法的可能的,也是具有犯罪的故意。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俄罗斯刑法指明本罪是为了蒙骗债权人,以及为了不偿付 债务而故意虚假地宣告资不抵债,意大利刑法指明是意图赖债,澳门刑法指明是意图使 他人之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满足,韩国刑法规定为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的,加拿大 刑法则为意图欺诈债权人,意图让他人欺诈债权人等,都说明行为人具有损害债权的目 的,是直接故意的犯罪。法国刑法指出本罪是以期逃避执行财产性质的判决的行为,显然也是具有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英国刑法和香港刑法指明本罪是以欺骗的方法实 施的犯罪,而欺骗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英国刑 法还指明诱使债权人或其代表放弃付款要求或等待付款的行为具有“对任何现存的付款 责任的部分或者全部予以永久拖欠的意图”,因而也是具有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 从上述刑法的规定看,过失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行为人以损害债权为目的的直 接故意犯罪,没有损害债权的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

(四)损害债权罪的客观方面。

损害债权罪的客观方面,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二是行为人 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如下几种:弄虚作假的处置财产,如增加负债、隐匿财产, 减少或隐瞒收入,损坏、毁灭财产或使其失去使用价值,低价或无偿地转让财产,故意 虚假的宣告资不抵债等。弄虚作假的获得付款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以及诱使债权人 或其代表放弃付款要求或等待付款等。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有:造成或加重无支付能力的状况,不履行债务, 使法院所作的财产性质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宣告无偿付能力,债务全部或部分被免除, 付款要求被放弃或拖延,造成巨大损失的等等,总之使债务不能履行,债权人的利益受 到损害。

从上述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人不但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且还造成一定的结 果,这种结果主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造成不能履行债务的假象,或者债务被免 除、放弃、或拖延,从而一直不履行,由此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本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一定的损害债权的行 为,而且还要产生使债权受到损害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但是这种结果,并不一定如 同物权被侵犯那样,表现为明确的财产损失数额。因为债的不履行,给债权人所造成的 损失,有的可以量化,有的则难以量化。我国实际中通常以银行贷款利息率来计算损失 ,得出的数额是比较低的,不能真正反映出债权人的损失;若以债权人的利润率来计算,则又比较复杂,遇着亏损的情况,也无法确定利润率。何况用在讨债上的人力、物力 也难以准确地量化为一定的财产数额。因此,上述刑法中,除俄罗斯刑法中规定了已经 造成巨大损失的结果之外,其他均未规定造成损失的程度。

五、完善我国刑法的思考

我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中没有损害债权罪的法律条文,为了惩治侵害债权的犯罪, 保护债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很有必要在刑法分则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增加 规定损害债权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可作如下规定:“损害债权罪:债务人故意毁 灭、损坏或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隐瞒其收 入全部或部分,或以其他方法导致无偿付能力状况,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或者欺骗债权人或其代表,致使债务被免除、减轻或拖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第三人在债务人知道,或为债务人之利益进行上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收稿日期:2001-08-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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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00.

[3]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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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永哲译。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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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J.史密斯,等。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60.

[8]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7.

[9]赵秉志,等。香港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4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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