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之质疑

更新时间:2012-12-18 21: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但这种解释并不能消除我们的所有疑惑,诸如为什么刑法对妇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但这种解释并不能消除我们的所有疑惑,诸如为什么刑法对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关怀备至?妇女强奸男子何不为罪?难道妇女性权利比男子性权利更有保护之价值吗?等等,鉴于这些疑问,有必要对强奸罪进行再认识、再探究。

  ■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已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已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强奸?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性交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性交,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强奸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性交,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构成伤害罪。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幼女。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以上情形可以不定强奸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以下问题的困惑

  ●强奸为何处罚之重?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处罚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单纯的强奸,也就是不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强奸,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但要排除受孕和传染疾病。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与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阴道,它们之间有无原则性的区别,我认为并无原则性的区别。那么,法律对后者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前者,这是不是意味着性器官在法律上比其他器官(如头或手之类)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为什么会对强奸的惩罚如此严厉,我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极为重视维护强奸第一受害者的权利。

  ●强奸的第一受害者是谁?

  就这个问题,笔者分别与不同层次不同阶层的已婚男子和已婚妇女进行了讨论。其结论是:绝大多数男子认为第一受害者是被强奸妇女的丈夫,为数不少的妇女同样认为第一受害者是被强奸妇女的男人。为此,得出这样一个观点,在现代社会中强奸(在这里强奸的对象仅为已婚妇女)的第一受害者是拥有受侵性资源的某个男子。这一观点,可能在法律上是可笑的幼稚的,但这就是现实,就是事实。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强奸在传统上就是被视为一种“性盗窃”,“强奸这种违法行为是剥夺了父亲或丈夫有价值的资财——其妻子的贞洁或其女儿的贞操”。不难得出,强奸的第一受害者是性资源被盗窃的那个男子。由于强奸大都包含着暴力的成份,所以强奸看上去似乎更像“抢劫”(本文将在后面论及),但之所以把强奸说是“盗窃”,是因为强奸者并未对性资源的所有者(也即强奸的第一受害者)使用暴力。可能反驳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妻子已经不是丈夫的财产,所以强奸就首先是对妻子本人的侵犯,而“性盗窃”之说是在坚持对女性的某种歧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男性特权在现代社会的婚姻中的确已经大大弱化甚至不复存在,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妻子已经成为其自身性资源的所有者,因为现代婚姻也不承认妻子拥有不受限制的性自由,妻子仍然需要对丈夫保持性行为的忠诚,要不然,怎么又没有哪个丈夫甘愿戴“绿帽子”。从现实社会婚姻中,我们不难看出,丈夫与妻子一样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身性资源的权利,丈夫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能娶三妻四妾,没有哪个做妻子的乐意自己的丈夫包养“二奶”、“三奶”的,从心底接受丈夫与情人或淫妇上床而无动于衷的。为什么呢?因为妻子拥有丈夫的性资源,她是要想方设法保护自己应有的使用丈夫性资源的权利,不让别的女人侵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代婚姻是一种性资源的“双向私有制”,丈夫妻子互为所有者互为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性资源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所有性资源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性资源的义务”。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妻子与丈夫一样自由了,而只意味着丈夫与妻子一样不自由了,妻子并没有收回她自身的性资源,但她丈夫的性资源却归她所有了。[page]

  当然,被强奸的女性理应是强奸的受害者,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强奸侵犯对象的女性甚至远比作为强奸第一受害者的那个男子会受到更大的伤害。但从实际生活来说,被强奸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强奸行为本身(比如有这样的事例:某男子第一次违背某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女方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而是来自于一种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被强奸女性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这种观念所折射的某种歧视。绝大多数有理性的人们都会承认,被强奸的女性是无辜的,既然如此,社会为什么还要坚持那种给无辜女性施加巨大心理压力的贞操(或贞洁)观念呢?贞操(或贞洁)观念从其功能上看更重要的不是保护女性,而是通过对女性施加影响来保护男性所拥有的性资源不受侵犯,对女性而言,这种观念既可以有效地阻止通奸,又能给女性在遭受强奸时奋力反抗提供强大的激励和精神动力。试想,要是没有贞操(或贞洁)观念,社会对强奸的惩罚就不会那么严厉;要是没有贞操(或贞洁)观念,强奸也不会对受害女性造成如此之大的危害后果。

  ●妇女强奸男子何不为罪?

  也就是说,为什么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呢?那妇女强迫男子与其性交的行为是什么,又为何不以强奸罪处罚?可能人们认为性行为如果没有获得男性的同意,勃起就很困难而不可能发生,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表明,这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据《工人日报》7月12日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一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成了其泄欲的对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该男子到派出所报了案。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无法用法律调整丈母娘的行为,只好作罢。这使我们看出,妇女强奸男子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理智上的同意与生理上的“同意”毕竟不是一码事,假如借助于刺激性药物,男子在妇女强奸时的生理障碍更是可以被轻松克服。当然,必须承认,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上述这些理由似乎可以回答妇女强奸男子为何被排除在刑法条款之外。但正是这种把针对某个女性的“性盗窃” 排除在刑法惩罚之外,恰恰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女性拥有的性资源并未获得与男性拥有的性资源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为什么会这样呢?可能由于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们都是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所以法律对待“妇女强奸男子” 的态度实际上是由男性观念主宰的。因此,我敢打赌,即使法律做出一项非常极端的规定:把所有的强奸犯统统处决,估计也不会有太多的男性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

  ●强奸已婚妇女与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未婚处女为何在处罚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对待?

  如果说,强奸已婚女性是针对某个男子的“性盗窃”,那么显然,强奸未婚女性就是对被强奸女性的“性抢劫”,由于未婚女性的性资源尚未转让给某个男子,所以可以认为,未婚女性是其自身性资源的所有者。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未婚处女,即使不在法律上,也至少在人们的观念中是一种比强奸已婚妇女更为严重的犯罪。尤其是强奸处女造成的情感或心理损害要比强奸一个已婚和其他性经验丰富的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因为除了会给未婚被强奸者造成至少与已婚被强奸者同样严重的精神伤害之外,还会造成一种物质性伤害,即未婚被强奸者在婚姻市场的价格实际上面临着降低的风险。(可能有人尤其是男人站出来反对这种观点,妇女婚姻又不是商品,怎么会降低价格呢?但深入现实生活中就是如此,难道你不承认吗?)。这种物质性伤害通常要比已婚被强奸者所承受的物质性伤害更为严重。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中,同样是遭受强奸,未婚女性失去的是“贞操”,而已婚女性则是失去的是“贞洁”,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刑法处罚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对待呢?我想强奸已婚妇女者可比照盗窃罪量刑处罚,而强奸未婚女性者则可比照抢劫罪量刑处罚,是乎较为恰当些。

  ●通奸是否应以为罪?

  把强奸说成是“性盗窃”或“性抢劫”,至少有一点不妥,因为盗窃或抢劫财物会导致受害人财物数量的减少,但强奸却不会造成受侵性资源的实质性减少。并且有理性的人们一般也会承认,强奸也不会使受侵性资源产生品质上的瑕疵。而强奸者从受害人那里盗走或抢去的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所以受害人并没有在实质上失去什么。然而,当强奸真的发生,没有哪个丈夫或父亲会无动于衷,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受害人的确因强奸而遭受了损失,而且是十分严重的损失。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妇女)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原来是性嫉妒在作怪,拥有某个女性性资源的男子,绝不会让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的性资源,除非这个男人性功能有障碍或根本无能。既然如此,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因而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妻子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可视为“监守自盗”。再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丈夫或妻子要么报复与妻子或丈夫通奸的男子或女子,要么报复妻子或丈夫。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古罗马著名的法律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提及制定“通奸法” .但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这可能也是男权主义在作怪,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因此,不如不处罚的好。[page]

  ●丈夫强奸妻子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

  为了确保一切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认为,在以下一些情况下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可按强奸罪论处:

  ◆丈夫伙同他人强奸妻子的;

  ◆丈夫当众强奸妻子的;

  ◆进行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女方后悔拒绝同居,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因此强奸女方的;

  ◆女方因受欺骗登记结婚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因此强奸女方的;

  ◆女方在父母亲友等人逼迫包办下与男方进行登记结婚后,拒绝同居,要求离婚,男方因此强奸女方的;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造成事实分居,在此情况下,男方强迫闯入女方的住所或设法将女方骗至某处而强奸的;

  ◆夫妻双方已进入法定离婚诉讼期间,在此期间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方的;

  ◆丈夫冒充“黑老大” 威胁、蒙面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369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对成年妇女引诱欺骗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需律师介入帮助处理请直接来电
说付了钱事情不和他们三个有关系。三个男孩就被抓进看守所了。那个吴某某会怎么样?
遇到刑事案件,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请律师辩护,除此之外无其他途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2年前发生的强奸案,当时没有人证,不过现在可以找到当事者,现在还有机会诉讼吗?
你可以去報警。但是要有證據。有了证据的话去报警就可以。
刑法规定醉驾无驾驶证怎么判刑
刑法规定醉驾无驾驶证怎么判刑
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
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认定
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认定
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
能回来吗?她是在作弊吗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要是他不同意,他怎么来?
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退房?
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达成退房条件或者逾期满一年的,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本律师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均
刑讯逼供犯罪的法文化考察
刑讯逼供犯罪的法文化考察
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
2018年劳动争议案,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到工资,2023年,他退休了,现在申请执行可以吗?
劳动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后,一般法院会在六个月内执行。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
我母亲交通事故左侧大胯骨骨折。现在二次住院取钉,经咨询医院费用在三千多点并且承诺这个手术在他们来说是
因医疗事故造成骨折的,首先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
我买论文花了400能报警抓他吗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