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交通肇事死刑判决引热议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死者家属对判决满意成都醉驾案肇事者被判死刑,杭州飙车案肇事者却判三年。两案的悬殊判决,引发了公众广泛的热议。2009年7月23日,成都车主孙伟铭因无证醉驾造成车祸,致四死一伤而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死刑。七个月过去了,52岁的代玉秀仍神志不清。七个月前

  死者家属对判决满意

  成都醉驾案肇事者被判死刑,杭州飙车案肇事者却判三年。两案的悬殊判决,引发了公众广泛的热议。

  2009年7月23日,成都车主孙伟铭因无证醉驾造成车祸,致四死一伤而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死刑。

  七个月过去了,52岁的代玉秀仍神志不清。七个月前,她在这场惨烈的车祸遭受重伤并生还。尽管如此,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仍对肇事者孙伟铭抱有宽恕之心,“相信他是做错事,但没有恶意”。

  这样的结果让代的家人感到“很意外,心情很复杂”。

  另两位车祸中父母双亡的孤儿,则在宣判前向法庭写了要求严惩凶手的请求书,并在宣判后向记者表示:“死刑也许是对父母最好的告慰与交代。”

  这一判决也引发了赞成派与反对派的激烈争论。交通肇事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继杭州飙车案后再次成为舆论焦点。7月28日,此案被告递交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书。

  孙伟铭是不是一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物?这样一个死刑判决背后,到底是怎样的法律逻辑与社情民意?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同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孙伟铭对于伤害后果却完全茫然无知。据当时在场的记者描述,孙的“意识很模糊,言行也很鲁莽”,“手搭在交警肩头”甚至上厕所时主动靠近他人,询问“我到底出了什么事”。

  至今,孙伟铭依然对整个肇事过程严重失忆,无法提供关于此次车祸完整清晰的信息和细节。以至于这起车祸究竟如何发生的,至今不得而知。

  但一个被忽视的细节是,多位现场目击证人在笔录中曾向警方证实,事发后,从车上下来,“茫然无知”的孙伟铭目睹事故现场有人伤亡,立刻喊道:“有人受伤了,快打120,快救人。”

  媒体随后披露,孙伟铭的别克车在购买后的半年里存在10次交通违法纪录,包括4次闯红灯、4次占用专用车道、2次违法超速,“劣迹斑斑”。[page]

  这些情况,与受害者家属的悲愤、伤痛形成强烈的对比,激发了人们的愤怒。至此,在公众印象中,孙伟铭成为了一个飞扬跋扈、蔑视社会规则的“社会败类”和“马路杀手”。一家媒体报道称“网友热议量刑,众口建议严惩”。

  而就在媒体对孙伟铭进行“口诛笔伐”之时,范小琼女士却在孤独地寻找媒体试图反映“孙伟铭的人品并没有报道的那么坏”,但却为当时的媒体所“屏蔽”。

  原来,从2006年开始,孙伟铭曾资助过范小琼的孩子林芳,此前他们并不相识。孙伟铭每月资助林芳一百元,直到其姐大学毕业后工作,才在范小琼的坚持下停止了资助。

  对于媒体的报道,司机游川艺解释,部分违章纪录其实是自己开车时所致,孙开车还是很小心的,违章也只是占用公交车道和凌晨时在郊区闯过红灯。

  但当时,这些声音并未进入媒体的视野。最初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的孙伟铭,也在后来被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式逮捕。

  此外,这起车祸需要的巨额赔付让孙伟铭的家人陷入了极度窘迫。事发至今,孙伟铭的父亲孙林只向三家受害者一共拿出了十万四千元,其中五万还是孙伟铭以前公司借予,另有五万亦是东凑西借的。

  在看守所里悔恨不已的孙伟铭开庭前后曾给受害方写来了两封道歉信。信中,孙伟铭不停忏悔,祈求受害方能宽恕自己,不要逼迫他父母卖掉重庆最后的栖身之所来为自己偿债。“我对不起我的父母,我若是还逼迫父母举家借债,同我一起受难,其行为无异吸食他们骨髓,畜生不如,天理难容!”他寄望能在有期徒刑刑满后,以余生来赎罪。

  然而他流露的对父母的愧疚反而激怒了受害的三个家庭:“那给我们造成的伤害呢?”

  于是,在宣判前一周,失去双亲的金宇航和张志宇向法院递交了严惩凶手的请求书。理由是,孙伟铭对自己的过错未能有彻底的反省,亦未积极赔偿。

  但神志不清的代玉秀的儿子韩思杰没有签字。他和父亲韩常进的态度显得较为宽容:“由法院判吧,我们不拉他,也不会推他。”

  法院最终的死刑判决还是让他们意外。张志宇在听到死刑时泪流满面:“这是对我父母最好的告慰,我内心终于可以平静了。”而金宇航相信,“严惩请求书还是起了一点作用”。

  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page]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过失”;法院认为,这起车祸所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是孙伟铭故意所致,因此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孙伟铭的两名辩护律师表示强烈反对。律师施俊英认为,判决中涉嫌有罪推定:“不能从他违章行为的故意,推论到他主观心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施俊英认为,孙伟铭的肇事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他认为,判决书从孙伟铭无证驾驶、多次违章推论出孙伟铭漠视他人生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孙的两位律师认为,孙的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判决是否过重和可否“拿钱买命”?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在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该不该判死刑成了成都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网上一些论坛甚至组织了上万网友进行辩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参与其中。各方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二是“可否拿钱买命”的问题。

  对于前者,支持和赞成成都中院判决的人士认为,这个判决运用法律适当,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示范意义。一些网友认为“治乱须用重典”增大犯罪成本,对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也有人对此案判决持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四川大学教授、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魏东认为,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偏重。判处死缓、无期或者15年徒刑,一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虽然孙伟铭很可恶也很可恨,但此案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可否拿钱买命”,主要指的是类似案件判别差异过大的问题。有人把孙传铭案与杭州“富家子弟胡斌闹市飙车案”等联系在一起讨论。虽然同是交通肇事,但在后一案件中,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其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是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并自愿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13.01万元。

  成都大众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米永辉说:“我感觉孙伟铭案判得重了点。孙伟铭是在醉酒后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驾车,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杭州闹市飙车的胡斌则是在未饮酒、神志清醒的状态下肇事。因此,如果讲主观故意,谁更明显?不同的是,胡斌家有钱,能拿出100多万给受害人家属。”[page]

  孙伟铭案引发连锁反应及思考

  有关法律专家介绍说,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客观上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从这一点看,此案有较深远的标本意义和作用。

  首先,孙伟铭案在司法界的连锁影响开始显露,国内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审理备受关注。成都的“4·25”悍马车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伤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伤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孙伟铭案无疑将以上两起案件审理判决推上风口浪尖。杭州“5·7”闹市飙车交通肇事案虽已宣判,但相关议论仍热度不减。

  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的震慑作用相当大。一些法院判决期望达到的“警示”效果也开始显现。且不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纷纷掀起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事件对普通群众特别是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触动极大。记者最近在成都市区采访时了解到,在酒楼、酒吧、歌厅等场所,很多人酒后都主动选择乘坐出租车。还有一位私家车主跟记者说,中午有人敬酒,他坚决没有喝,“不能喝,要判死刑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胡光伟教授说,频发的醉酒驾车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说明将法制知识变为人们身体力行的法治意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法制建立的根本目的在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需要人们对法律、对自己及他人生命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而在现阶段,孙伟铭案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作用。

  据了解,成都中院的判决只是一审,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尚不确定。即使四川省高院维持原判,孙伟铭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死刑判决最终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闻延伸

  激辩“醉酒驾车死刑案”折射当前社会三重矛盾关系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引来各方激辩,且不论最终判决如何,此案折射出的当前社会存在的三重矛盾关系却值得深思。

  矛盾一

  量刑尺度弹性与社会贫富分化的矛盾

  众所周知,法律量刑尺度具有一定弹性,可以从重或从轻判罚。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被告人胡斌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余元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家庭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不能给予被害人家属较大物质弥补,一审被判死刑。对此,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甚至解读为“有钱撞得起,没钱撞不起”。

  量刑尺度弹性之所以引发争议,实质反映的是社会贫富分化背景下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心理矛盾。量刑尺度存在弹性本身并无非议,但当金钱成为了从轻判罚的“筹码”时,那些不具备这个“筹码”的人自然会提出异议。人们会觉得法律在向“富人”倾斜,失去的不一定是法律的合理性,而是社会的公平性。[page]

  矛盾二

  公共安全意识强化与国人传统酗酒陋习的矛盾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物质生活提高相伴而来的,是人们对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包括拥有一个让人放心的公共安全环境。与此同时,交通肇事的最大“祸首”———“酒后驾车”却屡禁不止,传统的酗酒陋习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中国逐渐步入一个“汽车时代”之时,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许多人坚定地站在了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的立场上。

  矛盾三

  寻求“警示作用”与尊重个体生命公平的矛盾

  讨论中,一些人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并不过重,认为这样才能对更广大的驾驶员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才能够预防更多的醉酒驾车的发生。换句话讲,就是“乱世必须用重典”,对于醉酒驾车这一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必须以重处某些典型的办法来换取更多人的安全。但也有人认为,寻求法律的“警示作用”,不能以牺牲个体生命公平为代价。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也不能从根本上终止犯罪。(新华社记者孙阳 杨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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