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之我见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关于死刑之存废,争议由来已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我国国情,不适宜废除,但必须限制。本文对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我国死刑的适用现实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完善死刑进行了思考。关键词:死刑存废刑法国情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极

  摘要:关于死刑之存废,争议由来已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我国国情,不适宜废除,但必须限制。本文对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我国死刑的适用现实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完善死刑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 存废刑法 国情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刑法学界对于死刑存废的纷争由来已久。主存论学者认为:死刑这种以剥夺罪犯生命为执行刑罚方式的刑种,因为生命的不可往复性,使得其具有不可替代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其存在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对于最大恶极的罪犯,死刑并不残酷;死刑符合民意或者说国民确信,死刑是报应以至复仇的需要;死刑最能体现刑罚公正。主废论学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由于法院的审判不一定完美,一旦误判,死刑执行后,将无法挽回;对于犯罪人处以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报复或补偿心理,但对于被害人并无实际意义;死刑费用之高昂远非其他刑罚所能比拟。两种观点分别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威慑效果及受害人立场的角度,分别表明各自的主张。然而,一国的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其基本国情。笔者认为,死刑的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我国不宜废除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

  1、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存在了几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前,认为应当保存死刑的学者其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点:(1)其具有终极意义上的惩罚力度,可以一劳永逸地消灭犯罪客体的再犯可能性。(2)将刑罚的威慑作用发挥到极致。人能思考,具有独立意识,每次犯罪时都会比较违法所得和犯罪成本。剥夺生命的犯罪成本无疑是最高的,因而较好地阻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3)从经济利益角度看,相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的耗费微乎其微,一颗子弹或一管毒剂就可结束罪犯的生命。而若判处无期徒刑,则国家的经济负担会大大增加。(4)就当前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保留死刑对这类公职犯罪更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职犯一般有都其保护网,如果不判死刑,很难保证其不会在相关人的干预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逃避法律的制裁。(5)死刑的存在符合百姓的“杀人偿命”的观念,也满足的受害人家属和相关群众的报复心理,能安抚社会,避免社会的动荡。[page]

  根据中国现实的政策、经济、法制及人文国情,死刑要保留单必须严格限制,限制死刑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切勿遵循“刑乱国用重典”的传统规律。遵循此一死刑政策,对于设置死刑显然过于严苛或者由此导致价值失衡的犯罪,应当从立法、司法以及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以达到死刑政策的满意状态。

  2、我国死刑的适用现实

  只有通过分析中国目前死刑适用情况,才能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和弊端,从而探寻中国死刑制度存在的更为完善的方式。

  我国目前死刑的适用情况为:

  (1),从死刑政策上看,我国现行关于死刑的政策可以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但由于改革开放后严重的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形势趋于恶化,导致法律实务部门对死刑依赖的程度加深,致使某些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现行死刑政策的背离。

  (2),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比较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充满着重刑主义色彩,期望用严厉的刑法去抑制犯罪,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现实中的刑法不仅对一些暴力犯罪采用死刑,对一些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也适用死刑。

  (3),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逐渐成为主导思想,很多司法实务人员认为,要遏制和减少犯罪,不仅须从立法层增加死刑、提高重刑包括死刑在法定刑中的比例,而且要在司法上多用重刑,多杀长判,并强调“严打”斗争的作用。

  (4),司法行政化决定我国的司法审判往往受到行政命令的制约,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是由未参加刑事审判的审判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判决,往往是由职业法官裁决,通常并不充分听取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的意见,还常常受到其他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干涉。

  3、对完善死刑的思考

  对于我国死刑制度可以从立法、司法上应对进行严格的限制。

  (1)在立法上实质性的削减死刑范围:从适用死刑案件的类型上,对于非暴力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不使用死刑。引发经济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有经济上、工作环境上、政治上各方面的影响,监管缺失,体制漏洞等等是导致经济犯罪的根本诱因,死刑的威慑作用在此种犯罪中,对于遏制此种犯罪,效力单一,对此类犯罪最好的防范方法,就是加强监管,完善体制。而且单纯的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相比杀人等暴力犯罪要低,故主张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适用死刑。[page]

  (2)在司法上针对具体案件,应把握几点原则,在立法不明确的情况下,从严解释,严格适用死刑。把握立法意图,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实施死刑,严格死刑的应用;对于死刑的核准,更应慎之又慎,作好死刑核准的最后一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扩大死缓的适用。对于司法从业人员,应从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事实说话。对于错案的判决,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刑讯逼供。但是对于“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指令和奖金、荣誉、升迁挂钩的同时,办案人员就不得不破案了。对于此种现象,各个部门应从上到下,转变思想理念,改进升迁、奖励机制,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公正、公平。

  (3)做好监督,完善申诉机制。从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死刑执行。各个环节做好监督,包括自身监督,司法监督。完善申诉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的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述理由,而不会出现打击报复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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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2.

  [4]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J].长白学刊,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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